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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朝鲜对伊朗核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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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艾菲尔铁塔

1889年,世界万国博览会在法国巴黎举行,同年亦是法国大革命百年纪念日,为了纪念这个特殊的日子,由法国人古斯塔夫艾菲尔(Guste Eiffel)设计建造的艾菲尔铁塔在当时的巴黎市中心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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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菲尔铁塔的创造者

古斯塔夫艾菲尔(Guste Eiffel) (1832-1923)在世界金属建筑领域是位非常著名的大型工程承办人。他的公司在曾在世界各地建造过一百多个著名建筑,如纽约的自由女神像,卢浮宫百货商场附属建筑的钢铁构架天窗(1879),尼斯天文观测台的穹顶(1886),巴拿马大运河闸门以及中国的三座桥梁。这位“钢铁魔术大师”的最后几件作品之一就是艾菲尔铁塔。他同著名工程师莫雷斯 克什兰(Maurice Koechlin) 和 艾米勒 努吉耶(Emile Nouguier)以及建筑师史蒂芬 叟伍斯特(Stephen Sauvestre)在艾菲尔铁塔建筑工程中精诚合作,最终成就了这个伟大建筑。此工程于1887年7月1日正式开工,用了五个月时间来打地基,最后三百个工人用了二十一个月完成了所有金属部件的组装工作。

艾菲尔铁塔结构

时至今日,艾菲尔铁塔这位世纪老人已有一百多岁了,他是法国工业革命后现代艺术在建筑领域的一个完美表现。他独特的全金属结构在当时确实是太为改革创新:艾菲尔铁塔由一百五十万个铆钉连接固定,艾菲尔先生还曾决定将18038个铸铁配件更换为更为轻巧坚固的合金配件,所以,最后建成的艾菲尔铁塔非常“轻”。在它所矗立的水泥地面上,每平方厘米只承受4.5公斤的压力。它的总重量是10000吨,其中包括7300吨的四脚金属支架。它的四个支点间形成了一个边长为125米的正方形。艾菲尔铁塔的1665级阶梯能将您送至310米高度的塔顶。加上塔顶部天线的高度,艾菲尔铁塔总高度为324米。它的第二层在离地面149米的高度上,第一层也离地面有 91米。在它建成的时候,艾菲尔铁塔曾一度是世界上最高的建筑,并将此纪录一直保持了45年,直到1931年纽约帝国大厦落成前。

艾菲尔铁塔的维护

艾菲尔铁塔又被法国人称为“贵妇人(La Grande Dame)”,为了使这位“贵妇人”能青春常在,日常的保养与维护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通常的维护工作是使艾菲尔铁塔保持光泽并保证登临铁塔的访客的安全。因此铁塔的总体结构和塔上电梯经常要进行规律性的检查。为了防止金属的锈蚀,铁塔全身涂满了防锈漆。自它建成之日起,它已被整体重油过17次,也换过很多种颜色。它曾被漆成过红色,**,最后人们还是把它漆成了铁褐色,也是它最初时的颜色。最近一次的全塔整体油漆是在2001年,一共用掉了60吨油漆和整整一年的时间。在夜间,艾菲尔铁塔象一位身着缀满闪闪发光宝石夜礼服的贵妇人:2003年,她身着一身星光灿烂的钻石夜礼服,2004年中国新年到来之际,她特意换上了一件红宝石礼服来与全世界人民一起共迎中国新年。现今的这位贵妇人则身着一套华贵的金色礼服等待着您的到来。

艾菲尔铁塔的功能

艾菲尔铁塔设计之初被定为在它建成使用二十年后被摧毁。因此古斯塔夫艾菲尔必须为他找出另一个实用之处才能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毁掉。最后这位贵妇人吸引了一些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的目光,一个科学实验室从此在艾菲尔铁塔上安家落户,实验室主要从事气象学,无线电学和空气动力学的研究。可以说是科学救了艾菲尔铁塔,所以在艾菲尔铁塔的四个面上,也就是这位贵妇人的裙边上,一共铭刻有七十二个伟大科学家的名字。

艾菲尔铁塔的名声

从它建成那天起,艾菲尔铁塔就在世界上引起了巨大的哄动。它为众多**艺术家,摄影师,诗人和著名画家(如修拉(Seurat)和德劳内(Delaunay))从不同侧面带来了不同的创作灵感,也成为自二十世纪初直至今日巴黎的标志性建筑,更是法国吸引游客最多的历史建筑。仅是它向公众开放的第一年,它就迎接了超过200万的参观者,时至今日,已有超过二亿人来此参观过。但同时它也是它具大成功的受害者,它至今已被拍照、临摹及微缩复制了上百亿次,你甚至能在世界的其它城市看到它:里昂(法国)、深圳(中国),东京(日本),柏林(德国)……

在您参观艾菲尔铁塔期间不要忘了参观一下位于铁塔地下的控制铁塔电梯的升降系统及位于一层和二层的商店、展览室和餐厅。在顶层您还可以放眼巴黎全城,在睛空万里的情况下您甚至可以看到90公里外的景物。

IMO都有哪些重要的公约啊?

邮票知识

(一)邮票图案:指邮票票面,一般由与邮票发行目的相关的图案、国名、面值 、说明文字及边饰等组成。世界各国的早期邮票图案都比较简单。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今世界各国都把自已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历史地理、自然风光及珍贵的动物、植物等方面最有代表性的内容作为邮票图案。全世界已经发行30多万种邮票,图案的内容包罗万象。集邮者通过收集研究邮票图案能获得丰富的百科知识。因此,邮票图案是集邮者研究的主要对象。

(二)邮票上的国名: 指印在邮票票面上的国空或地区的名称。一般都以文字、缩写字母来表示国名。如:日本邮便、中国人民邮政。美国用缩写字母USA、苏联用缩写字母CCCP来表示国名。还有些国家用特殊符号来表示,如英国早期邮票用英王头像作标志。英国现行的纪念邮票印有英女王头像以代替国名。识别邮票上的国名,可以了解有关国家的地理、历史、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知识。

(三)邮票面值:指印在邮票票面上的邮资金额及货币单位。世界各国大多以表示邮票面值的阿拉伯数字和本国货币单位组成邮票面值。如美国普通信函邮资为22美分,邮票面值即由阿拉伯数字22和C分组成。中国人民邮政普通信函邮资为8分,邮票面值由阿拉伯数字8和分组成。也有一些国家发行无面值邮票,如军用邮票、公事邮票等。我国1938年晋察冀边区发行的抗战军人纪念邮票和1943年淮南区发行的“平”、“机”、“快”及“稿”字邮票都属于无面值免资邮票。美国自18年至1985年间陆续发行一组无面值邮票,票面上印有“A”“B”“C”“D”字样,分别代表面值15、18、20、22美分。这是因为美国邮政部门要市调整信函邮资,但在印制邮票时,新的信函邮资未最后确定,不能往邮票上印新面值;但若在邮资确定后再印,邮票又无法供应。因此,才发行这种无面值的代字邮票。研究邮票面值可以了解一个国家币值变化的情况。

(四)邮票上的齿孔:为了方便邮票的撕开,在整张邮票的各枚之间用打孔器打出孔洞,分撕后,单枚邮票边缘凹进的半圆形部分称孔,凸出的部分称齿,合称为齿孔。英国黑便士邮票问世时没有齿孔,使用起来很不方便,必须用剪刀一枚一枚剪开。 直到1854年英国才出现打齿孔的邮票。根据齿孔的形态,齿孔分为:光齿、毛齿、盲齿和漏齿。光齿:是在邮票打孔后,齿孔中的圆形纸屑完全脱落,孔洞边缘光洁,称光齿。毛齿:齿孔中纸屑未完全脱落,孔洞边缘不光洁,呈毛状,称毛齿。盲齿:在邮票打孔后,只有印痕,齿孔中的纸屑没有脱落,孔未通透,称盲齿。漏齿:应该打孔而漏打齿孔的,称漏齿。齿孔度数,是表示齿孔的量度,测量方法是把邮票放在量齿尺上,看在2厘米的长度内有几个齿和几个孔。如一枚邮票有12个齿和12个孔,那么这枚邮票的齿孔度数就是12度;如有11个齿和12个孔,那么这枚邮票就是11 1/2度。测量齿孔度数的方法是法国集邮家勒格拉于1866年提出的,一直沿用至今。测量齿孔度数是研究邮票的一项内容,也是鉴别邮票真伪和区分不同版次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邮票的齿孔大多数是11度、11 1/2度、12 1/2度和14度。

(五)邮票的版铭:在整张邮票纸边上印有邮票编号、版号、张号、色标、设计者和印刷厂名等,统称版铭。版铭是研究邮票的重要资料,因此,很多集邮者都喜欢收集带版铭的邮票。如:我国1981后4月29日发行的J6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展览.日本》邮票,在整张纸边上印有鸡、金鱼、风筝、天坛、蝴蝶等各种图案以及印有邮票名称、设计者、印刷厂名、版号、张号、色标等等。这些版铭被集邮家看作是重要的集邮资料。有的邮学家说,这是印刷厂送给集邮者的礼物,是研究邮票版式和邮票印刷的重要依据。

(六)邮票上的水印:邮票是预付邮资的凭证。为了防止伪造,在造纸过程中,用特殊方法加压在纸里的一种标记,称水印。水印是一种无色标志,多为简单图案。在一整张邮票上,只有一个水印图案叫全张水印。水印图案在全张邮票中重复出现叫复式水印,水印的图案多种多样,如、太阳、月亮、太极图等等。英国于1840年5月6日发行的黑便士邮票上就是以为图案的水印。1885年我国大清邮政发行的小龙邮票和1898年发行的蟋龙邮票是以太极图为图案的水印。邮票上的水印很容易识别,在阳光或灯光下仔细看邮票背面就能发现。对不太明显的水印,可在邮票背面略喷一点汽油,水印立即会呈现出来。汽油挥发快,对邮票和背胶并无损害,有经验的集邮家一般都 用这种办法识别邮票上的水印。水印是研究和鉴定邮票真伪以及版别、发行年代的重要依据。

(七)邮票上的志号: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邮政发行的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在票面底部印有邮票发行序号和年代,称志号。如1952年7月7日发行的,《抗日战争十五周年纪念》邮票,在邮票底部左边印有“纪16.4—1”“纪16”表示这套邮票是纪念邮票的第16套;“4—1”表示这套邮票有4枚,这是第一枚。邮票底部右边印有“(78)1952”,(78)表示管枚邮票在纪念邮票里的总编号,“1952”是这套邮票的印制年代。我国首次便使用“纪”字头发行邮票,是从1949年10月8日的纪1《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开始,到1967年3月10日纪124《向32111英雄钻井队学习》邮票止。其间共发行“纪”字头的纪念邮票124套。特种邮票的表示方法与纪念邮票相同,只是将“纪”字改训“特”字。从1967年4月至10年1月发行的邮票取消了这种志号。从10年8月至13年10 月发行的邮票,在邮票底部左边又印上新编的连续号,右边印有印制个代。例如,《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邮票底部左边的“(1)”,是连续编号,“10”是印制年份。从14年开始,邮票编号又使用“J”表示纪念邮票,“T”表示特种邮票。例如,14年5月15日发行的《万国邮政联盟成立一百周年纪念》邮票。底部左边印有“J1(3—1)”,“J”表示纪念邮票,“1”是第一套。(3—1)表示这套邮票共3枚,这是其中第一枚。邮票底部右边印有“14”是印制年份。邮票志号是新中国邮票上特有的标志。这种志号对收集邮票很方便,不必查看邮票目录就能了解每枚邮票的印制年份、全套枚数、总编号。

(八)邮票品相: 集邮的人都非常讲究邮票品相。所谓邮票品相,就是邮票的相貌。衡量一枚邮票的品相有以下几点:新票:票面完整,没有破损,没有折痕,图案端正,颜色鲜艳,不褪色变色;齿孔完整,不缺角;背胶完好。 旧票:票面完好,不揭薄,邮戳清晰,邮戳销于邮票一角(约占票面的1/4左右),这样的邮票为上品;邮戳轻印不损害票面美观为中品;邮戳重油影响图案美观为下品;如果是研究邮戳,以全戳为好,要能看见邮戳上的地名、年、月、日、时。这主要由收藏的目的来定。在收集邮票时要注意邮票品相,不要用手抓取邮。用手抓取邮票易折角断齿。手上有汗,接触邮票会使票面失去原来的光泽。要使用镊子。集邮用的镊子尖端扁平、圆滑、无绣、松紧适度。邮票品相好坏,是相对而言的。一般的邮票容易得到,就可以挑选。凡是图案相同的,可以比较一下品相好坏,尽量把品相次的剔出去,把好的收藏起来。如果一枚邮票极为难得,能收藏一枚已经很珍贵了,对品相则不必苛求。倘若非品相好者不取,那么,就很难如愿以偿了。常见的邮票品相不佳有以下几种:(1)破损 在撕邮票时,用力过猛,把邮票边缘撕破(在分撕邮票时,按照齿孔多折几次,用力要均匀,不宜过猛)。(2)折痕 在用镊子夹取邮票时,用力不均,造成折痕。信销票的折痕大多数是因为贴票时或在信件传递过程中受折而出现的(一般的软折痕用水浸泡后重新压平,可以消除)。(3)齿孔不全 齿孔短缺,有部分漏齿、缺齿、断齿。(4)揭薄 在揭取邮票时,由于浸泡不透,造成票背纸质受伤变薄或揭成两层。(5)擦伤 信件在邮递过程中,邮票画面被磨损。(6)霉点 邮票受潮或背胶变质引起发霉,形成霉点或黑色斑点。(7)墨渍 墨水或墨汁被弄到邮票上(把食盐放在热水里,将邮票浸泡一下,墨渍会褪去)。(8)油墨过浓 盖戳时油墨过浓,使邮票图案弄得模糊不清。(9)指纹 用手拿取邮票时,手指上的油渍或汗液弄脏了画面。(10)褪色 邮票长时间受灯光或太阳光照射,使原刷色褪色或变色(注意邮票不宜长时间被强光照射)。为了保持邮票清洁、完好、美观,对以上容易损伤邮票品相的可能性要防止。

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费用问题

IMO最新公约规则修正案简介 (2002)

2001 - 2010生效

第一部分 2001年1月1日生效

1. SOLAS公约1999年5月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87(71)

第VII章 危险货物的运载

新增加了D部分 -- 船舶装运密封辐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的特殊要求。使《国际安全装运密封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规则(INF规则)》成为强制性要求。

2. 国际船舶装运密封装辐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规则(INF规则)

海安会决议MSC.88(71)

INF规则根据船上装运放射性核燃料的放射性程度将INF船分为:

1级 — 发予证书装运货物其总计放射强度小于4000TBq的船舶。

2级 — 发予证书装运总计放射性强度小于2X10TBq的辐射性或强放射性废料的船舶和发与证书装运钚,总计放射性强度小于2X10TBq的船舶。

3级 — 发予证书装运辐射性核燃料或强放射性废料的船舶和发与证书装运最大总放射强度不受限制的钚的船舶。

规则包括对破舱稳性、消防安全措施、货物处所的、供电电源、放射保护设备、船上应急、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INF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INF货物运输船舶,包括小于500总吨的船舶。规则不适用于军舰,军用补给船或其它仅用于非商业服务的船舶,但是希望主管机关能够使这些船舶符合该规则。

说明: 1. 1993年11月IMO第18届大会大会决议A.748(18)批准INF规则为建议性规则。

2. 19年11月IMO第20届大会决议A.853(20)通过了对A.748(18)的修正案。

参考文件:

1. CCS出版物《IMO第71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与第21届大会通过的部分决议及通函》(中英文合订本)

2. CCS出版物《IMO第二十届大会部分决议》(中英文合订本)

3. MARPOL 73/78公约1999年修正案 环保会决议MEPC.78(43)

附则I

第13条 防止现有油船油污染的措施

附则I第13条防止现有油船油污染措施的修正案将本条规则原适用于20,000载重吨以上原油油船和30,000载重吨以上成品油油船的范围扩大到 20,000载重吨以上装运燃油、重柴油或滑油的油船。即装运燃油、重柴油或滑油的油船要符合与原油油船同样严格的要求。

附则II

第16条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

不迟于2003年1月1日,要求150总吨及以上的运载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配有一份经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或者,可将附则I第26条要求船上油污染应急”与“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合并。这种情况下,合并的名称为船上海上污染应急。

4. 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FAL)1999年9月修正案 便利运输委员会决议FAL.6(27)

该修正案涉及了对非法药品贸易打击,船舶、乘客、船员及货物的非法抵达、停留及启程,以及电子数据交换(EDI)的使用以增加船舶的透明度。

第二部分 2002年1月1日生效

1. SOLAS 2000年5月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91(72)

第III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28.1条关于直升机降落区和登乘区的要求由适用于130 m 以上的客船改为只适用于130 m 以上的客滚船。

附 录

附录中的“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和“货船安全设备证书”中,船型栏下面增加“散货船”一项。

2. MARPOL 73/78公约2000年4月修正案 环保会决议MEPC.84(44)

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污染规则)的修正案从包装有害物质的准则中删除了沾染海洋食品作为判定标准。沾染是指某种产品,它能被某种生物体所携带,并且进而能影响海洋食品的口味和气味使之变差。一种物质当被发现沾染海洋食品时,则定义为易沾染的。

修正案意味着那些仅仅基于沾染特性而被定义为海洋污染物的产口将不再划为海洋污染物。

第三部分 2002年2月1日生效

1. MARPOL 73/78公约19年修正案 环保会决议MEPC.75(40)

附则I

第25A条 – 完整稳性

对于2002年1月1日以后交付使用的5,0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其GM和GZ值,在任何设计的装载和压载状况下,包括设计液体调驳操作的中间状态,应满足完整稳性对其的要求。在各种状态下压载舱都定为静止。无论在海上还是在码头,都应满足最小的GM标准。

5,000载重吨以上的兼用船可以用简单的操作程序来满足要求.

第四部分 2002年7月1日生效

1. SOLAS公约1998年5月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69(69)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14.3条 客船和货船水密舱壁等的构造和初次检验

增加了一句:如由于冲水试验可能造成机械、电气设备绝缘或舾装件的损坏而不可行时,可用对焊接缝的细致目视检查代替,必要时用着色渗透试验或超声测汛试验或等效试验加以支持。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

第5-1条 全球遇险与安全系统的标识

要求缔约国做出适当安排登记GMDSS标识,并使搜救协调中心一天24小时都能得到这些标识的信息。

第15条 维修要求

新增15.9条,要求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s)在不超过12个月的间隔期内对操作性的各个方面进行测试。

第18条 船位更新

要求船上安排的双向通信设备应能从内部或外部航行接收装置中自动地获得船舶遇险时的船位信息。

第VI章 货物装运

第5.6条 堆装和系固

除固体和液体散装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都要求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

第VII章 危险货物的装运

第6.6条 堆装和系固

要求除固体和液体散装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都要求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

2. SOLAS公约2000年12月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99(73)

第II-1章 构造 — 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3-4条 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

修改后的第3-4条要求20,000载重吨以上的新造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能在船舶失去主动力时能迅速开动,并能容易地连接到拖船上。用于能迅速开动的拖带装置至少有一个应是预先设置的,船舶两端的应急拖带装置要有足够的强度,要考虑到船舶的尺度和吨位,以及恶劣气象条件下可能承受的力。

对于现有液货船,拖带装置的设计和构造应根据由海安会决议MSC.35(63)通过的《液货船的拖带装置导则》进行认可。

第3-5条 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无论是新船,还是现有船, 一律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旋转叶片式压缩机和旋转叶片式真空泵中使用的叶片;

(2) 在有着火、毒性危险的高温或高压下用于液体循环的水密接头和衬垫;

(3) 于1000℃以上温度环境中的柔性隔热组件。

第43条 货船应急电源

第2.2.6段后新增2.2.7段,要求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液货船,应急电源还要保证对所有货油泵舱内的应急照明供电18小时。

第II-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全部重新改写的第II-2章将完全替代现行的II-2章。 修改后的第II-2章将有关消防设备、消防布置的技术标准从公约中分离出来, 成为一本独立的强制性规则, 即《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FSS规则)》。新的第II-2章与《FSS规则》一起构成了SOLAS公约中全新形式的防火保护、探火、灭火和逃生的消防安全模式。在保留了基本的规定要求的同时,还允许用认可的替代消防安全设计和布置的方法。

修改后的第II-2章适用于新船。但如果当现有货船改装为客船时,则无论该货船的原建造日期为何时,都将按改建开始之日的新造客船对待。此外,还有一些新的要求也适用于现有船,将在下面特别给予强调。

新船

新的第II-2章提出了消防安全目标和达到这些目标的功能要求。消防安全目标为:

(1) 预防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2) 减少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

(3) 减少火灾对船舶、货物和环境破坏的危险;

(4) 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火灾起源处所;

(5) 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充分和易到达的逃险通道。

新II-2章的规则中包含了功能要求,可归纳总结为:

(1) 用隔热的结构限界面将船舶划分成若干主竖区和水平区;

(2) 用隔热的结构限界面将居住处所与船舶其它处所隔离开;

(3) 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4) 在各火源区内探查任何火源;

(5) 将火灾限制在火灾发源处所和就地扑灭;

(6) 脱险措施和到达灭火设备

(7) 通道的保护;

(8) 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

(9) 使可燃货物蒸汽引燃的可能性降至最小。

当一艘船舶满足下面任何一条时,即认为是满足了II-2章规定的功能要求和达到了消防安全目标:

(1) 船舶的整体设计和布置符合本章B、C、D和E(或G)部分有关的规定条文的要求;

(2) 船舶完全用替代设计和布置,并按照F部分要求进行审核和认可;

(3) 船舶设计和布置中一部分是用替代方法并按照F部分进行了审核和认可;

(4) 船舶设计和布置中一部分是用替代方法并按照F部分进行了审核和认可,其余部分则符合本章B、C、D和E(或G)部分有关的规定条文要求。

B、C、D、E和G部分的规定要求的形式与现行II-2章相同。F部分为说明替代布置符合要求的新方法。

新的II-2章由7个部分组成,共有20条规则:

A部分 通则

该部分包括第1条、第2条和第3条。为本章的适用范围。消防安全目标、功能要求和定义。

B部分 火灾和爆炸的预防

第4条至第6条,为有关引燃概率、火势发展和产生烟和毒性的条款。

C部分 火灾和爆炸的遏制

第7条至第11条,涉及一旦发生火情时,如何探测和灭火,包括了对探测、报警、烟雾扩散的控制、限制火势、灭火和结构完整性的要求。

D部分 脱险

第12条和第13条,包括对通知船员和乘客,以及脱险通道的要求。

E部分 操作要求

第14条至第16条,包括了操作设备状态和维护、须知、船上培训、演习和操作要求。

F部分 替代设计和布置

F部分只有第17条。给出了不按前面B、C、D、E和G部分规定要求设计和布置的消防安全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方法。该条规则规定了对替代布置的分析、评价和批准的要求。(注:参阅MSC/Circ. 1002《消防安全替代设计和布置导则》)

G部分 特殊要求

第18条至第20条,包括对直升机设施、装运危险货物及车辆,特殊分类处所和滚装处所保护的附加要求。

现有船

修改后的第II-2章要求现有船应符合现行第II-2章的规定,包括适用的有关修正案的要求。此外,还引入了一些新的附加要求,要点如下:

第1条 适用范围

1.3.1 所有船舶,进行修改、改装、改建及与此有关的舾装时,应至少继续符合在此之前适用于这些船舶的要求。作为一条原则,对现有船舶进行修理、改装、改建及与此有关的舾装之前就已满足的新船要求,在修理、改装和改建后应至少继续满足这些要求。

1.3.2 船舶尺度或客船居住处所发生重大变更的修理、改装、改建,或者通过修理、改装、改建来增加船舶营运寿命时,应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满足对新船的有关要求。

1.6.5 现有兼装船不应装运除油以外的货物,除非所有的货物处所都不装油并且已经除气,或者其布置经过主管批准。

(注:参见经MSC/Circ.387号通函修正的MSC/Circ.355通函《惰性气体系统导则》)

1.6.7 所有现有液货船在2002年7月1日后第一次进坞时(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7月1日)都要安装4.5.10.1.1要求的泵舱舱壁轴套、 轴承和泵外壳上的温度传感器;4.5.10.1.4要求的泵舱内舱底水位监测数量和碳氢气体浓度连续监控系统。样点或探测头应位于适当位置,以便能探测到可能发生的泄漏危险。一旦碳氢气体浓度达到预先设定值(不高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10%)时,泵舱和货物控制室内的声光报警信号能自动发出信号,警告船上人员。如果现有的监控系统预先设定值不高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30%,则可考虑被接受。

第10条 灭火

对于现有船上新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1.3禁止使用以卤代烃1211、1301和2402以及全氟化碳的灭火系统。

2,0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客船要在不迟于2005年10月1日之前符合下述10.5.6的要求:

10.5.6 容积超过500m的A类机器处所,除安装10.5.1.1要求的固定或灭火系统外,还应有一认可的水灭火系统或等效的局部适用的灭火系统保护该处所。(注:参见海安会通函MSC/Circ.913《用于A类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水基局部灭火系统认可导则》)。在无人周期值班的机器处所,灭火系统应既能自动释放又能手动释放。对于连续有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灭火系统只要求手动释放。

10.6.4 深油炸锅设备要装有自动或手动灭火系统。灭火系统要通过按主管机关接受的国际标准(ISO 15371-2000) 进行的试验;配备一个主用恒温器和一个备用恒温器,恒温器应有能在出现故障时发出警报的装置;配灭火系统启动后自动关闭电源的装置;显示装有深油炸锅厨房内灭火系统投入工作的报警装置和有清晰标明开/关状态的灭火系统的手动操作控制器。

第13条 脱险通道

现有船应到2002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检验时满足13.3.4.2至13.3.4.5以及13.4.3的要求。

13.3.4.2 所有船舶在居住处所内都要至少有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3.3.4.3 客船上,每一主竖区内至少要有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3.3.4.4 36人以上的客船,除上述3.4.3的要求外,每一主竖区内还应再配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3.3.4.5 但13.3.4.4和13.3.4.5不适用于构成单独的主竖区的梯道环围和船艏和船艉不含有第9.2.2.3条所定义的第(6)、(7)、(8)或(12)类的主竖区。

13.4.3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3.4.3.1 所有船舶上,机舱 处所内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放在容易看见的地方,并且在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快速容易到达存放位置取用。存放位置要考虑机舱内的布置和在机舱内工作人员的数目。(参见MSC/Circ.849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性能、位置、使用和保养导则)

13.4.3.2 消防控制图上要标出这些呼吸装置的数目和位置。

13.4.3.3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要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要求。

E部分 操作要求

除了第16.3.2.2和16.3.2.3外,现有船舶要在不迟于2002年7月1日之后第一次检验时满足E部分的所有要求(第14条至第16条)。

第14条 操作和维护

本条规则要求的所有布置都要保持随时可用的状态,并且要进行适当的试验和检查。要按MSC/Circ.850中的导则进行维护、试验和检查。另外,船上要保存一分保养,当主管机关要求时要能出示供检查。

(注:参见MSC/Circ.850《消防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导则》)

第15条 须知、船上训练和演习

本条规则的目的是通过对船上人员培训和演习在紧急情况下如何按正确程序行动给予指导,来减轻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V章 航行安全

SOLAS第V章经过全部重新修改。修改后的新V章适用于所有新造船 (一切航线上的所有船舶)。此外,有些要求也适用于现有船舶。

新 船

与原第V章相比,关键的改变包括: 用电子海图的要求; 300总吨(原第V章要求500总吨以上)及以上船舶要求配备测深仪、航程和速度测量

装置; 适当保管航行活动记录; 驾驶台设计要求; 航行设备的认可要求; 所有新造客船(不论船舶尺度)、3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货船和500总吨以上非国际航行货船,要求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 所有新造客船和3000总吨以上(除客船外)的所有新造船,要求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现有船舶

关键变化如下:

使用电子海图的要求

配备GNSS或陆地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机后,则不再要求无线电测向仪(DF); 适当保存航行活动记录

驾驶台设计要求

航行设备认可要求

按下述时间表配备自动识别仪(AIS):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

1. 客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

2. 液货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查时;

3. 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5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

4. 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10,000总吨以上但小于50,000总吨的船舶,不迟于2005年7月1日;

5. 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3,000总吨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船舶,不迟于2006年7月1日;

6. 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300总吨以上但小于3,000总吨的船舶,不迟于2007年7月1日。

由上可知,最迟到2007年7月1日,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全部都要配备AIS。

对于非国际航行船舶:

不迟于2008年7月1日。

若船舶在上述实施日期之后两年内将永久退出营运,则船旗国主管机关可以免除该船舶关于配备AIS的要求。

从事国际航行的现有船舶要求按下列时间表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客滚船不迟于2002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时;

除客滚船以外的客船不迟于2004年7月1日。

第IX章 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本章已于1998年7月1日生效。某些类型的船舶(如客船、散货船、油船和液化船等)从1998年7月1日起即要求满足ISM规则要求, 对于其它货船和海上移动钻井平台要求到2002年7月1日要符合本章要求。此次修改第IX章,使ISM规则成为了法定的要求。

第X章 高速船的安全措施

第73届海安会通过了新的《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该规则是新的完整版本,前一版规则相应地称为《1994年高速船安全规则》。第X章经过了修改,反映了规则现有的两个版本。

注:2002年12月召开的SOLAS公约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的修正案对此进行了修正,现有船配备AIS的时间表又做了新的调正,具体要求参见本书第十五部分第3条

②现有货船是否要求安装VDR有待IMO正在进行的可行性研究的结果,预计2004年1月1日前将有结论。

《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高速船。此外,对现有船,要求在进行修理、改装或重大改建时,如主管机关认为可行,也应符合《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的要求。

3. 《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 HSC 规则) 海安会决议MSC.(73)

如前所述,73届海安会通过了新的《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该规则是新的完整版本,前一版规则相应地称为《1994年高速船安全规则》。

2000版规则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第2章“浮力,稳性和分舱”、 第4章“起居处所和逃生措施” 以及第7章“防火安全”。此外,其它章节也作了一些修改。

新建和现有的高速船同样还应根据SOLAS公约所要求公约船安装AIS和VDR的时间表来备配AIS和VDR。

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规则) 海安会决议MSC.98(73)

如上所述,73届海安会通过了FSS规则,该规则包括了灭火系统和设备的技术标准。该规则被引入SOLAS第II-2章,而成为强制性要求。

5.《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 规则)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1(73)

第73届海安会通过了FTP规则的修正案,新增了附录1的第10部分和第11部分。主要是增加了根据2000 HSC规则建造的高速船所用阻燃材料试验和防火分隔试验要求。

6.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2 (73)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 规则)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6(73)

IBC规则和BCH规则经过修正后,对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安装到新船和现有船上的新的液货软管的原型试验作了要求。在安装前,每段软管都应进行液压试验。此外,还引进了对新船和现有船上次要货舱透气系统的要求。对现有船,应于2002年7月1日以后,在的第一次坞检前满足这些要求, 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5年7月1日。但主管机关可以对500总吨以下的船舶的要求进行适当放宽。

对装载的硫化碳的要求也进行了修改。

7.《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 规则)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3(73)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GC 规则)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7(73)

IGC规则和GC规则进行修改后对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安装到新船和现有船上的新的液货软管的原型试验作了要求。在安装前,每段软管都应进行液压试验。此外,IGC规则经修改后还对货舱舱底短管和A类独立式液舱船舶的防撞间空间的短管作了规定。对自闭阀的要求也作了修改。

同时还引入了新的要求,即惰性气体系统除了与货舱和防撞间空间的连接外,应与装货区域的装卸货系统分开。

8.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规则)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4 (73)

修正案将原规则分成了A和B两部分。在B部分中新增加了14、15和16章, 分别为临时证书、证书格式及验证的规定。第13章 - 发证、定期认证和控制也做了修改。

9.《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导则》(A.744(18)决议)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5 (73)

新的修正案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对15年及以上的散货船和油船的船壳板和船底板的检验必须在船舶进坞的条件下进行。对于15年船龄以下的船舶,在期间检验时,如果船底板的检验不作为加强检验的一部分,船底板的替代检验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船舶只有在条件令人满意、 设备配备适当、并在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操作的情况下,才能用漂浮状态进行检验。为了符合这些要求,在此强烈建议船东和船舶经营者,在事前安排检验时,认真考虑船舶的进坞要求。

修正案还要求船长130米及以上的油船,当船龄达到10年以后,在进行构造安全换证检验的时候,如测厚结果表明构件减薄超过原尺寸的10%时, 则要求进行总纵强度评估, 评估时要用构件的测量厚度,或根据具体情况用换新或加强板的实际厚度。B部分新增加的附录12中给出了评估衡准。

与此同时,IMO注意到了IACS的统一要求UR S7和UR S11,因此决定实际剖面模数不应小于IACS统一要求中规定的新船的剖面模型的90%。

第五部分 2002年9月1日生效

1. MARPOL 73/78公约2001年修正案 环保会决议MEPC.95(46)

附则I

第13G条 防止现有油船油污染的措施

随着一些大型油船事故的发生,包括ERIKA的沉没,致使13G条被完全修改,按新的修正案要求,50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轮的淘汰日期比原先规定的日期进一步提前了。

修正案适用于在13F(1)条规定的日期前签定建造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且载重吨为5,000吨及以上的油船。然而这些条款不适用于符合13F条要求的船舶。此外,也不适用货舱边界到船壳或船底板的距离不必完全满足最小距离要求, 并且符合13F(3)(a)和(b)或13F(4)或13F(5)条要求的船舶。但这种情况下, 边舱保护距离应不小于IBC 规则中的规定, 双层底保护距离应符合13E(4)(h)的规定。

在13G条中,将油船分为3类:

1类油船: 是指20,000载重吨及以上装载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作为货物, 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装载上述油类的外的油类作为货物, 而且不符合附则I第1(26)条所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油船。

2类油船: 是指20,000载重吨及以上装载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作为货物, 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装载上述油类以外的油类作为货物,并且符合附则I第1(26)条所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以上两类船舶。

3类油船: 是指载重吨等于或大于5,000吨,但小于第1类和第2类所规定的吨位的油船。

13G条所适用的油船应不得迟于下表规定的年份的交船周年日前满足13F条的要求。实际上,这也就意味着到规定日期,不满足要求的船舶将被淘汰。

油船类别 交船年份 符合13F或淘汰的年份

1类 13年及以前 2003

2004

14、15

2005*

16、17

2006*

18、19 、1980

2007*

1981年及以后

2类 13年及以前 2003

14、15 2004

2005

16、17

2006

18、19

2007

1980、1981

2008

1982

2009

1983

2010*

2011*

1985

2012*

1986

2013*

1987

2014*

1988

2015*

1989年及以后

3类 13年及以前 2003

2004

14、15

2005

16、17

2006

18、19

2007

1980、1981

2008

1982

2009

1983

2010

2011

1985

2012

1986

2013

1987

2014

1988

2015

1989年及以后

* 需满足以下所述的CAS要求

根据13G(5)条规定,船旗国可以允许某些有双层底或双壳的2类或3类油船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上表规定的日期后继续从事营运。但是,同时又规定港口国有权可以拒绝这样的油船进入其港口或码头。

1类油船只允许航行至自其交船日起的第25周年日,除非它要么满足13E(4)条规定的保护处所要求,要么配备静压平衡装载。

1类船舶在2005年的交船周年日以后以及2类船舶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以后,只有经过状况评估(CAS)评估且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营运。

2. 状况评估 环保会决议MEPC.94(46)

状况评估(以下简称CAS)是对加强检验导则(A.744(18))的补充。CAS是为了验证单壳油轮的结构状况在检验的时候是可接受的,并在经过满意的后续周期性检验以及经过船东的适当保养的前提下,将在随后的营运期间继续保持可接受的状况。CAS的要求包括加强对结构状况报告的确认以及对船舶本身的确认和检验程序是否适当地并完整地完成情况的确认,还要增加这些认证工作的透明度。该要求CAS的符合性评估应结合A.744(18)要求的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一起完成。CAS的规定在结构标准方面没有超出IMO现行公约、规则和建议的要求。

随着今后对A.744(18)的修正,CAS也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

CAS检验可以由主管机关进行,也可以由船级社代表主管机

朝鲜对伊朗核问题的看法

城市污泥不同处理处置方式的成本和效益分析

——以北京市为例

张义安,高 定,陈同斌*,郑国砥,李艳霞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北京 100101

摘要:以北京市为例,估算不同电价及运输距离下填埋、焚烧及堆肥等方式的城市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在此基础上讨论各种处理处置方案的前景,展望北京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污泥填埋在一定时期内还将是主要处理处置方式,但所占比例将逐渐下降;堆肥是经济上较为可行的处理处置方式,适合大力推广;随着经济实力与技术水平提高,焚烧法可以适用于个别特殊地点。同时,分析了补贴对污泥处理处置效益的影响。

关键词:城市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填埋;焚烧;堆肥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75(2006)02-0234-05

城市污泥是污水处理的副产物,以含水率%计算,体积占处理污水的0.3%~0.5%[1],深度处理产泥量还将增加50%~100%。目前我国每年排放的干污泥大约1.3×106 t,并以大约10%的速率在增加。

北京市全区域规划污水排放量为330×104 m3/d,其中2003年市区污水排放量约为230×104 m3/d[2]。规划建设14座污水处理厂,2015年污水处理能力预计将超过320×104 m3/d,处理率将超过90%。到2008年,北京市将新增9座中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能力将由目前的1×104 m3/d提高到47.6×104 m3/d,届时每年产生含水率 80% 城市污泥超过80×104 m3。北京市最大的污水处理厂——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污泥外运运输费用占到全厂运行费用的1/3[3]。

城市污泥的大量产生,已引起日益严峻的二次污染,并成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瓶颈。污泥处理处置率低,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投资和运行成本方面的限制。但到目前为止,还未见关于不同污泥处理处置方案的经济分析,导致不同单位和设计人员在方案的选择上存在较大的盲目性。本文以北京为例,对几种典型的城市污泥处理处置方式进行经济分析,以便为城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选择提供参考依据。

1 城市污泥处理处置成本估算

1.1 估算方法

以1 t干污泥(DS)为计算基准,综合成本=运行成本+设备折价成本。运行成本以目前较为成熟的处理处置方式进行估算。

北京市污泥机械脱水效果通常在80%左右。各方案中的成本估算涉及或包括焚烧、运输、填埋等3个流程;设备折价成本取15 a使用年限,年折旧7%,社会利率10%,即年折价17%,设备年工作时数以8000 h计。因此,设备折价=设备价格×指数×0.17/8000。

1.2 估算细则

(1)单位成本

填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成本约60~70 ¥/t,污泥填埋时按照压实生活垃圾∶土∶污泥容重比为0.8∶1∶1,污泥填埋成本为48~56 ¥/t,取52¥/t。

干化:干燥能耗与脱水量成正比。燃气加热效率85%、锅炉热效率70%、过程热损失5%时,水的蒸发能耗为150 (kW?h)/t,每小时去除1 t水的设备投资为180×104¥[4]。

焚烧:目前多用流化床技术,每h焚烧1 t干化污泥的设备成本为528×104¥,污泥按干质量减量60%。焚烧的运行费用24¥/t,烟气处理消耗NaOH量约为37 kg/t,折价约128¥/t [5]。

电价:北京市工业电价高峰期、平段区、低谷期分别为0.278、0.488、0.725¥/(kW?h)。按不同补贴方案,将电价设定为0.30、0.60¥/(kW?h)。

运费:北京市运输价格在0.45~0.65¥/(t?km)之间,污泥为特殊固体废物,需特殊箱式货车运送,价格处于高端。另外,近年运输价格有上涨趋势。因此,运费取0.65 ¥/(t?km)。

此外,干化及焚烧均按设备成本添加30%物耗人工管理费及土建配套费。

(2)污泥含水率

污泥的有机质和水分含量较高,填埋存在一系列问题,当前主要关心的是土力学性能,当含水率高于68% 时需按m(土)∶m(污泥)=0.4~0.6的比例混入土 [6-8]。含水率降低时污泥性状存在突变,因此填埋脱水目标设定为80%、30%。

含水率是污泥焚烧处理中的一个关键因素。有机质含量高、含水率低利于维持自燃,降低污泥含水率对降低污泥焚烧设备及处理费用至关重要。一般将污泥含水率降至与挥发物含量之比小于3.5时,可形成自燃[9]。北京市污泥有机物含量在45% 以下,因此使污泥维持自燃焚烧的水分含量应小于61.2%。朱南文总结了几种国外污泥热干燥技术,可以将污泥干燥至10%含水率[10]。污泥焚烧综合成本随干燥程度动态变化,干化程度越高,干化能耗升高,焚烧设备及运行费用随之下降。简化起见,本文以污泥保持热量平衡燃烧为估算前提,不再进行高水分下加入重油的成本估算。因此污泥焚烧的干化目标定为:60%和10%。

表1 北京市填埋场概况[11]及离污水处理厂的最近距离

Table 1 Description of landfill sites an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填埋场 填埋场位置 处理规模/(t?d-1) 预计关闭时间 最近的污水处理厂 最近直线距离/km 1)

北神树 通县次渠乡 980 2006 高碑店 20

安定 大兴区安定乡 700 2006 小红门 36

六里屯 海淀区永丰屯乡 1500 2017 清河 15

高安屯 朝阳区楼梓庄乡 1000 2018 高碑店 15

阿苏卫 昌平区小汤山乡 2000 2012 清河、北小河 40

焦家坡 门头沟区永定镇 600 2011 卢沟桥 15

1) 最近距离数据为作者实测

综上所述,污泥的处理处置方式计有:堆肥,分别干燥至含水80%、30% 时填埋,干燥至含水

60%、10%时焚烧。

1.3 填埋成本

填埋成本=能耗成本+运输成本+填埋场成本+设备折价成本

能耗成本=[1/(1-η0)-1/(1-ηe)]×150×α×Pele

运输成本=0.65×L /(1-ηe)

填埋场成本=βPf /(1-ηe)

设备折价=[1/(1-η0)-1/(1-ηe)]×180×α× 0.17×104/8000

其中,η0、ηe分别为处理处置始、末的含水率;Pele为电价,¥/(kW?h);L为运输距离,km;α为土建及人工配套费指数,1.3;β为体积系数,含水率≥68%时在1.4~1.6之间,取1.5,含水率<68%时取1;Pf为填埋场填埋价格,40~60¥/t,取52¥/t。

污泥填埋运输距离:北京市现有填埋场容量不足以满足生活垃圾处置需求,即使规划中的填埋场建成之后,富余填埋能力也很有限,污泥填埋需另外觅地新建填埋场。随着城市发展及填埋场地质条件要求,运输距离也将越来越远,参照表1,污泥

填埋的运输距离将在40 km以上,因此在估算今后的填埋成本时,分别取50、100 km作为近期及远期填埋场运输距离。

1.4 堆肥成本及收益

城市污泥经过堆肥无害化处理之后进行土地利用,是国际上普遍用的处理处置方式。强制通风静态垛堆肥处理是泥堆肥主流技术,其处理成本与污泥初始含水率、处理规模、堆肥厂与污水处理厂之间距离以及设备原产地等因素相关。堆肥厂宜建在污水处理厂周围,运输成本计为0,堆肥成本主要由鼓风、烘干、筛分能耗,调理剂及设备折价成本组成。目前,堆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50~500¥/t,扣除15%含水率后取500¥/t DS。

利用CTB堆肥自动控制系统[12,13]进行强制通风静态垛堆肥在河南省漯河市城市污泥堆肥厂的应用结果表明,当污泥含水率不高于80%时,鼓风能耗在40~60 (kW?h)/t DS之间,取60 (kW?h)/t DS。CTB调理剂价格为300 ¥/t,损耗率一般为5% [14]。经过10~14 d堆肥,污泥干物质减量30%,含水45%。用热干燥技术烘干至含水15%,脱水负荷0.45 t/t DS;调理剂在烘干前筛分后自然晾干,需筛分能耗;筛分负荷共9.3 t/t DS,筛分能力1 t/h,功率3 kW。全程能耗95 (kW?h)/t DS,考虑到未知能耗,取100 (kW?h)/t DS。

设备折价:处理干污泥能力为 0.3×104 t/a的污泥堆肥厂设备投资约700万¥,设备折价182 ¥/t DS(含占地成本),取200¥/t DS。

1.5 焚烧成本

考虑到焚烧废气排放等问题,外运30 km以上焚烧为佳,取30 km;焚烧按干物质减量60%,烧余物需运至填埋场填埋,运输距离取50 km。参考表3可知,干燥至10%焚烧成本较干燥至60%低。干燥程度越高,焚烧厂占地面积也越小,因此焚烧前以干化至10%为宜。

1.6 干化农用成本

未经稳定化处理污泥存在施用安全危险,考虑到干化的稳定效果较差,安全性有限,不再估算。

2 讨论与分析

2.1 处理成本和经济效益

表2 处理处置1 t城市污泥(干质量)所需的成本及其效益

Table 2 Comparison of the estimated cost and benefit of sewage sludge treated and/or disposed by different ways

填 埋

干化 运输 填埋 综合成本/¥

目标 能耗/¥ 设备折价/¥ 距离/km 运费/¥ 填土比例 费用/¥

80% 0 0 50 163 50% 390 5531),5532)

30% 2091),4182) 178 50 46 0 74 5071),7162)

80% 0 0 100 325 50% 390 7151),7152)

30% 2091),4182) 178 100 93 0 74 5541),7632)

焚烧

干化 焚 烧 烧余物 综合成本/¥

目标 能耗/¥ 设备折价/¥ 运行/¥ 设备折价/¥ NaOH/¥ 运费/¥ 填埋/¥

60% 1461),2932) 124 60 365 128 13 20 8561),10022)

10% 2281),4552) 193 27 162 128 13 20 7711),9982)

堆 肥

能耗/¥ 设备折价/¥ 调理剂损耗/¥ 总成本/¥ 销售/¥ 总效益/¥

391),782) 200 75 3141),3532) 410 961),572)

1) 电价取0.30 ¥/(kW?h);2) 电价取0.60 ¥/(kW?h)

各种处理方式处理成本估算过程及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污泥处理处置以堆肥方式成本

最低,约300~350¥/t DS;填埋方式约500~760¥/t DS。焚烧方式成本最高,约800~1000¥/t DS。堆肥成本低于填埋方式,显著低于焚烧方式,随运输距离增加填埋成本显著高于堆肥成本。此外,污泥焚烧处理一次性投资大,运行维护费用最高。

各种处理方式中,污泥填埋没有回收,效益为零;考虑到污泥热值水平,回收焚烧热能可能性较低,对净效益影响不大;污泥干化可以起到脱水的效果,但稳定化的效果有限,加之干化过程中容易产生爆炸和肥效缓慢等问题,不宜提倡;在产品销售良好情况下,按电价不同,堆肥处理可以盈利50~100¥/t DS。

2.2 各种处理处置技术的优缺点

现有的大部分填埋场设计建造标准低、缺乏污染控制措施,存在稳定性差等问题,导致散发气体和臭味,污染地下水,不能保证填埋垃圾的安全,只是延缓污染但没有最终消除污染。一些国家为了把上述问题降低到最小程度,制定了待处理污泥物理特性的最低标准,使污泥填埋的处理成本大大增加。例如德国要求填埋污泥干基含量不低于35%。为避免污泥中有机物分解造成的地下水污染,1992年德国发布了《城市废弃物控制和处置技术纲要》,要求从2005年起,任何被填埋处理的物质其有机物含量不超过5% [15],这意味着污泥即便是经过干燥也不满足填埋的要求。污泥填埋面临填埋场地、公众及法规等多重压力,填埋成本将逐步升高,近年来国外污泥填埋处理方式比例越来越小[6]。

是否推广堆肥处理城市污泥,首先应切实评估施用污泥堆肥的潜在环境风险。杜兵等[16]研究表明,同国外相比北京市某典型污水处理厂酚类、酞酸酯类、多环芳烃类均处于污染程度较低的水平。堆肥处理的持续高温可以确保杀灭病菌,保证污泥的农用安全。陈同斌等[17]对中国城市污泥的重金属含量及其变化趋势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城市污泥中平均含量普遍较低,金属含量基本未超过农用标准[18],且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近年相关研究也证明: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污泥农用不会造成土壤和农产品的重金属污染问题[19]。我国城市污泥的土地利用重金属环境风险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严重。

焚烧减量最为显著,含水80%的污泥焚烧后减容率超过90%。然而,污泥含有多种有机物,焚烧时会产生大量有害物质,如二恶英、二氧化硫、盐酸等,受国内焚烧技术的限制,二恶英污染问题尚未很好解决,重金属烟雾与燃烧灰烬也可能造成二次污染。此外,焚烧浪费了污泥中的营养物质。对比三种处理处置方式,污泥焚烧占地面积最小,但综合成本最高,设备维护要求高,环保风险较大,这些不利之处都限制了污泥焚烧技术的广泛应用。

综上所述,堆肥处理实现污泥的化利用,科学合理施用下可以保证卫生安全及重金属安全,同时较为经济可行,是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主要发展方向。但是,从市场销售的角度来看,污泥堆肥产品的销售渠道有待改善。各种处理方式优缺点概括于表3(下页)。

2.3 电价影响及补贴

电价影响到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电价从0.60¥/(kW?h)降低到0.30 ¥/(kW?h),各种处理方式的综合成本分别降低40~230 ¥/t DS。如电价取至用电低谷期电价或者更低,成本可以进一步降低。

表3 各种处理处置技术优缺点对比

Table 3 Comparison of landfill, composting and incineration for sewage sludge

处理处置方式 收支平衡/(¥?t-1) 1) 技术难度 场地要求 能否化 无害化程度

填埋 -507~ -763 简单 大 不能 延缓污染, 没有最终消除污染风险

堆肥 57~96 较简单 较小 能 重金属低于农用标准时可以达到无害化要求

焚烧 -771~ -1000 技术设备要求高 小 不能 尾气可能带来二次污染

1) 运输距离100 km、电价0.60 ¥/(kw?h)时, 以80%含水率填埋成本略低于30%含水率填埋, 但其占地为后者5.25倍, 综合考虑取30%填埋

污泥含水80%及60%下填埋占地分别为30%下填埋的5.25倍、1.75倍。通过补贴如降低电价等调控手段,将污水处理投入合理分配到其中的污泥处理单元,可以降低污泥处理单元的焚烧成本、填埋占地,降低堆肥成本。补贴可以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调控污泥处理行业投入产出状况,有利于污泥处理处置行业的健康发展。总之,污泥处理处置应该有适宜的补贴。

3 结论

(1)污泥堆肥成本随电价变化约300~350 ¥/t DS,堆肥销售可以补偿部分处理成本,使污泥堆肥达到微利水平。合理施用堆肥可以提供养分和有机质,是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重要方向。

(2)污泥填埋操作简单,但其成本约500~760 ¥/t DS,高于堆肥处理。考虑到土地日益稀缺及二次污染问题,且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污泥填埋将逐步受到限制,因此其应用比例应逐渐减少。

(3)污泥焚烧减量效果最明显,但其初始投资及运行费用最高,综合成本约771~1000 ¥/t DS。其设备维护复杂,如果对尾气处理不当会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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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朝鲜核问题冰火两重天

2007年,国际核不扩散领域的两大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一个是朝核问题,另一个是伊朗核问题。一年来,这两个困扰国际社会多年的难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走势,朝核问题趋于缓和,伊核问题却僵局难解。

迥异的历程

如果说2006年解决朝核问题的进程还在艰难曲折中徘徊不前的话,那么今年则可以说它出现了明显的“回暖”现象。

今年2月以来,朝核问题有关六方举行多次会谈,发表了重要的共同文件,为解决朝核问题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具体方案,打下了良好基础。随着被冻结资金的转移问题得到解决,朝鲜在7月中旬宣布关闭和封存宁边核设施,朝核问题的解决由此迈出了重要一步。

此后,美方专家组11月初前往宁边地区,参与对朝鲜三个核设施的去功能化工作。当前,朝鲜正在准备有关全部核的申报工作,而其他有关方面也在筹划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伊朗核问题僵局难解,并一度经历了危险的时刻。

去年12月和今年3月,联合国安理会就核问题两次通过制裁伊朗的决议,要求其暂停敏感的铀浓缩活动,但伊朗始终不为所动。美国则称解决伊核问题的“所有手段都摆在台面上”。3月底4月初,危机发展到顶点,伊朗宣布已进入工业级别核燃料生产阶段。美国则派出3艘航母在海湾地区演习,施加空前的军事压力。伊朗也多次举行军演,并警告将用各种手段来抵御外来侵略,包括可能切断霍尔木兹海峡的能源运输通道。

在双方僵持了数月后,伊朗7月开始显示灵活姿态,积极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合作,允许国际核查人员考察阿拉克重水反应堆,同意制订具体的行动以澄清伊核中悬而未决的问题,还同欧盟代表索拉纳多次举行会谈,这使得很多国家看到了谈判解决问题的“曙光”。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巴拉迪在11月中旬提交的最新伊核问题报告中认为,伊朗“在澄清其核方面的合作是‘足够的’”,但报告在伊朗是否发展核武器问题上没有给出明确结论,并证实伊朗没有按安理会决议要求中止铀浓缩活动。11月30日,欧盟代表索拉纳在与伊朗首席核谈判代表贾利利会谈后,表示对会谈结果“失望”,宣告了欧盟在过去18个月内劝说伊朗暂停铀浓缩活动的努力未获进展。伊朗核问题再次走入僵局。

不同的原因

朝核问题的“回暖”既有其外在因素,也有内在的原因。国际社会一致希望和平解决朝核问题的愿望和呼声,尤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周边国家为促使朝核问题解决而作出的不懈努力,形成了强大的外在推动力。

而作为内在原因,朝核问题的对峙双方——朝鲜和美国,通过几年来的较量已经认识到施压、威胁的手段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和严重,影响到本国的国家利益。因此,双方都适时地调整了自己的战略思路,取了必要的措施促使核问题朝着“双赢”的方向发展。

伊朗核问题陷入僵局的原因更是复杂。伊朗与国际社会对是否暂停铀浓缩活动存在严重分歧,伊朗认为自己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成员国,有权和平开发和利用核能,因此拒不执行安理会决议;但西方国家则指责伊朗的铀浓缩活动是为了制造核武器,认为伊朗是在为发展核武拖延时间。

伊朗人民有着强烈的民族自尊心,美国不断发出的动武威胁、安理会制裁和美国新近对伊朗的单方制裁,都使伊朗难以接受。另外,虽然美国一直在积极推动新一轮制裁,但俄罗斯和欧盟在制裁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伊朗对美强硬而对俄欧主动,获得了继续对峙的空间。

微妙的前景

布什在12月1日致信朝鲜最高***金正日,敦促朝鲜全面公开核。这是布什上任7年以来首次向金正日发出亲笔信,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美国等国家要求朝鲜停止发展核武器并全面公布其核情况。按照“行动对行动原则”,朝鲜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求美国等其他五国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美国从“援恐”国家名单中删除朝鲜,并终止对朝适用《敌国贸易法》,是朝鲜方面当前阶段最为关切的问题。

至于伊朗核问题,伊朗认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证明了伊朗核的“和平性质”,证明了“伊朗的清白”。但美国坚持发起新的制裁,原先致力于谈判斡旋的英法等欧洲国家立场也变得强硬。在他们强大的推动下,新的制裁似乎已“箭在弦上”。

然而,就在伊朗核问题陷入僵局的时候,美国情报机构12月3日发表一份报告,认为伊朗早在4年前就停止了核武器的开发。这份报告使人们对布什当局强硬的对伊政策产生了疑问。虽然布什在这份报告公布后表面上对伊立场依然未变,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一位高官表示,这份报告证实伊朗核尚未构成直接而紧迫的威胁,国际社会还有时间通过谈判寻求解决办法。

2008年两大核问题会如何演变?一些国际问题专家认为,逐步解决朝核问题的前景较为乐观,但也有不确定因素;而伊核问题在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下,仍可能是一场持久的“拉锯战”,但也不能排除“峰回路转”的可能。2008年,维护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道路依然艰巨,在解决两大核问题的道路上每前进一步都将依然艰难,有关各方都必须做好付出艰苦努力的准备。

背景

2007年

伊核大事记

2月22日 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巴拉迪向该机构理事会和联合国安理会提交了有关伊朗履行安理会第1737号决议情况的报告。报告认定伊朗未能在规定的限期内停止铀浓缩活动。

3月24日 安理会一致通过有关伊朗核问题的第1747号决议,加大了对伊朗核与导弹相关领域的制裁,同时强调继续通过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

4月9日 伊总统艾哈迈迪-内贾德宣布,伊已能够进行“工业规模”的核燃料生产。

5月23日 巴拉迪向安理会提交有关伊朗核问题报告,认定伊朗不仅未遵从安理会第1747号决议暂停铀浓缩活动,反而扩大铀浓缩活动。

8月21日 伊朗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就旨在解决伊朗核中悬而未决问题的行动达成协议。根据协议,伊朗将在年底之前向该机构提供有关核问题的敏感信息,并回答未决问题。

8月28日 艾哈迈迪-内贾德说,伊朗已经是一个“核国家”,将继续推行其和平利用核能的。

8月30日 巴拉迪向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国提交一份内部报告,认为伊朗在与该机构合作澄清其核中悬而未决问题方面取得进展,但伊朗依然没有暂停铀浓缩活动。

9月25日和26日 美国众参两院先后通过加强对伊朗制裁的法案,呼吁美院把伊朗革命卫队定性为恐怖组织,并对伊朗革命卫队及其下属公司进行制裁。

10月25日 美宣布对包括伊国防部在内的20多个机构、银行和个人实施制裁,以惩罚伊朗“支持恐怖主义”和“进行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活动”。

11月15日 巴拉迪向原子能机构理事国提交有关伊朗核问题报告。报告认为伊在澄清其核方面与原子能机构的合作是“足够”的,但报告未就伊是否发展核武器得出明确结论。

12月3日 美国情报机构公布了有关伊朗核问题的报告,称伊朗在2003年停止了核武器项目,而且迄今未予重启。但布什声称,伊朗仍是威胁,国际社会应继续对伊朗保持压力。

12月4日伊朗外长穆塔基发表讲话,对美情报机构的报告表示欢迎,称该报告证明了伊朗核活动的和平性质。5日,艾哈迈迪-内贾德发表讲话,认为该报告实际上宣告了伊朗核的“胜利”。此后,伊朗对报告中有关伊朗在2003年前发展核武器的内容予以否认,称该报告“只有部分内容准确”。

2007年

朝核大事记

朝核问题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为和平解决朝核问题,中国积极斡旋,在2003年8月促成了由中国、朝鲜、美国、韩国、俄罗斯和日本参加的朝核问题六方会谈。六方会谈以和平解决朝核问题为原则,迄今已先后举行了六轮。

2005年9月19日 第四轮六方会谈经过两个阶段的艰苦谈判,通过了首份共同声明(9·19共同声明):朝方承诺放弃一切核武器及现有核;美方确认无意以核武器或常规武器攻击或入侵朝鲜。但此后由于朝美之间的“金融制裁”问题,六方会谈陷入僵局。

今年2月13日 朝核问题第五轮六方会谈第三阶段会议通过了《落实共同声明起步行动》的共同文件(2·13共同文件),内容包括朝方关闭并封存宁边核设施,以及各方同意向朝鲜提供价值相当于100万吨重油的经济、能源及人道主义援助。

6月底 影响会谈进程的朝美金融问题最终获得解决,朝鲜随即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工作代表团访朝。

7月14日 在韩国运送的第一批6200吨重油抵达朝鲜先锋港后,朝方关闭了宁边核设施。同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人员时隔5年后重返朝鲜,前往宁边地区监督和验证关闭核设施。

7月20日 第六轮六方会谈团长会议在北京闭幕并发表新闻公报,各方就下一阶段工作达成四点框架共识,并制订了三步骤实施“路径”。

10月3日 朝核问题第六轮六方会谈第二阶段会议通过了《落实共同声明第二阶段行动》的共同文件。根据文件,朝鲜将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宁边核设施的去功能化并全面申报核;美国根据朝方行动并履行其对朝承诺。

11月1日 美国核专家组抵达朝鲜,参与宁边核设施的去功能化工作。

12月3日-5日 美国助理卿、朝核问题六方会谈美国代表团团长希尔访问朝鲜,考察宁边地区核设施去功能化的进展情况,并与朝官员讨论朝鲜申报核问题。5日,希尔转交了布什给朝鲜最高***金正日的亲笔信。布什在信中谈及两国关系正常化是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