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2016修正)

汽油价格调整时间表山东_山东今天汽油价格

2021年9月18日24时,国内成品油调价窗口将再次开启,本周期前9个国内工作日,原油变化率为 1.42%,按此估算的话,成品油每吨将上调 65元。虽然幅度不大,但再度上调的话,由于连续调整,对车主们来说,还是有些压力。

消息面上, 由于美国公布的零售销售意外强劲,使得市场对于美联储收紧政策预期升温,美元得到提振全线走高,国际油价一度下挫。 美元走强,以美元计价的油价显然会受到冲击,对持有非美货币的投资者而言,投资成本无疑将变得昂贵,削弱了石油期货的吸引力。

此外, 风暴袭击墨西哥湾,使得该地区石油生产受到巨大影响, 市场预计墨西哥湾地区恢复石油正常产量还需要一段时间, 原油价格受到提振。

我们来看一下全国31个地区92号汽油价格及排名情况(仅供参考,单位元/升):

1海南:92号8.08元、预估涨至8.14元。

2西藏:92号7.85元、预估涨至7.91元。

3云南:92号7.11元、预估涨至7.17元。

4贵州:92号7.09元、预估涨至7.15元。

5四川:92号7.07元、预估涨至7.13元。

6重庆:92号7.04元、预估涨至7.10元。

7广西:92号7.03元、预估涨至7.09元。

8广东:92号6.99元、预估涨至7.05元。

9河南:92号6.97元、预估涨至7.03元。

10湖北:92号6.97元、预估涨至7.03元。

11北京:92号6.97元、预估涨至7.03元。

12天津:92号6.96元、预估涨至7.02元。

13河北:92号6.96元、预估涨至7.02元。

14甘肃:92号6.96元、预估涨至7.02元。

15山东:92号6.95元、预估涨至7.01元。

16福建:92号6.94元、预估涨至7.00元。

17辽宁:92号6.94元、预估涨至7.00元。

18江苏:92号6.94元、预估涨至7.00元。

19浙江:92号6.94元、预估涨至7.00元。

20安徽:92号6.93元、预估涨至6.99元。

21吉林:92号6.93元、预估涨至6.99元。

22江西:92号6.93元、预估涨至6.99元。

23上海:92号6.93元、预估涨至6.99元。

24湖南:92号6.92元、预估涨至6.98元。

25山西:92号6.92元、预估涨至6.98元。

26青海:92号6.92元、预估涨至6.98元。

27黑龙江:92号6.91元、预估涨至6.97元。

28内蒙古:92号6.90元、预估涨至6.96元。

29宁夏:92号6.87元、预估涨至6.93元。

30新疆:92号6.87元、预估涨至6.93元。

31陕西:92号6.86元、预估涨至6.92元。

油价不断上涨,一年多前出现的负油价时代,也许再也看不到了……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2016修正)

石化92号和95号。山东的92号汽油适用性广泛,能够减少车辆产生的有害气体排放,对改善空气质量有益,92号汽油价格较低,由于燃烧效率更高,山东的95号汽油提供更好的燃油经济性,在高压缩比发动机中能够更好地抵抗自燃,从而提供更高的动力性能。

第一条 为了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济南、枣庄、泰安、济宁、临沂、德州、聊城、菏泽八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推广使用区域)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及进行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特需、国家储备和特种储备用油,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混合形成的清洁型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适用饮用的燃料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燃油。第四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全程监管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建设的规划与指导。第六条 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建设规划的要求。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调配车用乙醇汽油,并负责统一向推广使用区域内加油站供应。第七条 除国家和省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和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

国家和省确定的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其产品符合行业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收购。第八条 生产、储运、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汽油和变性燃料乙醇的,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计量准确。第九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时间完成改造。未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第十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不得销售添加甲醇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车用汽油燃料。第十一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第十二条 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按照自愿原则对车辆进行清洗。

从事车辆清洗的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清洗车辆。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清洗工作的技术指导。第十三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相关法律、政策、技术规范及使用常识的宣传,科学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消费。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储运、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或者销售添加甲醇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车用汽油燃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