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MO都有哪些重要的公约啊?

2.朝鲜对伊朗核问题的看法

3.为什么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燃料油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40%征收消费税?税法有时候的规定乖乖的,烦!

4.国内各大炼厂的详细介绍

5.销售成品油是否要计提交纳消费税?

2008年7月重油价格_2008年7月国内92号汽油价格

拿10000吨料来作实验,如果太少的话,数据可参考性不强,最好是连续出大料的情况下,而且石头的潮湿度要适中,不能太湿。这个数据,我们的好几家修高速的沥青搅拌站客户,经过实测后得出的结果是很实际的。

市面上有人吹虚8500左右大卡的重油,炒一吨沥青混合料需要6.5公斤,甚至说可以达到6.0公斤,完全是吹得太高啦。

IMO都有哪些重要的公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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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消费总量及构成

年 份 能源消费总量 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 (%)

(万吨标准煤) 煤 炭 石 油 天然气 水 电

1978 57144 70.7 22.7 3.2 3.4

1980 60275 72.2 20.7 3.1 4.0

1985 76682 75.8 17.1 2.2 4.9

1989 96934 76.1 17.1 2.1 4.7

1990 98703 76.2 16.6 2.1 5.1

1991 103783 76.1 17.1 2.0 4.8

1992 109170 75.7 17.5 1.9 4.9

1993 115993 74.7 18.2 1.9 5.2

1994 122737 75.0 17.4 1.9 5.7

1995 131176 74.6 17.5 1.8 6.1

1996 138948 74.7 18.0 1.8 5.5

1997 137798 71.7 20.4 1.7 6.2

1998 132214 69.6 21.5 2.2 6.7

1999 130119 68.0 23.2 2.2 6.6

2000 130297 66.1 24.6 2.5 6.8

2001 134914 65.3 24.3 2.7 7.7

2002 148222 65.6 24.0 2.6 7.8

2003 170943 67.6 22.7 2.7 7.0

2004 197000 67.7 22.7 2.6 7.0

能源生产总量及构成

年 份 能源生产总量 占能源生产总量的比重 (%)

(万吨标准煤) 原 煤 原 油 天然气 水 电

1978 62770 70.3 23.7 2.9 3.1

1980 63735 69.4 23.8 3.0 3.8

1985 85546 72.8 20.9 2.0 4.3

1989 101639 74.1 19.3 2.0 4.6

1990 103922 74.2 19.0 2.0 4.8

1991 104844 74.1 19.2 2.0 4.7

1992 107256 74.3 18.9 2.0 4.8

1993 111059 74.0 18.7 2.0 5.3

1994 118729 74.6 17.6 1.9 5.9

1995 129034 75.3 16.6 1.9 6.2

1996 132616 75.2 17.0 2.0 5.8

1997 132410 74.1 17.3 2.1 6.5

1998 124250 71.9 18.5 2.5 7.1

1999 109126 68.3 21.0 3.1 7.6

2000 106988 66.6 21.8 3.4 8.2

2001 120900 68.6 19.4 3.3 8.7

2002 138369 71.2 17.3 3.1 8.4

2003 159912 74.5 15.1 2.9 7.5

2004 184600 75.6 13.5 3.0 7.9

石 油 平 衡 表

单位: 万吨

项 目 1990 1995 2000 2002 2003

可供量 11435.0 16072.7 22631.8 24925.1 27540.5

生产量 13830.6 15005.0 16300.0 16700.0 16960.0

进口量 755.6 3673.2 9748.5 10269.3 13189.6

出口量(-) 3110.4 2454.5 2172.1 2139.2 2540.8

年初年末库存差额 -40.8 -151.0 -1244.6 94.9 -68.2

消费量 11485.6 16064.9 22439.3 24779.8 27126.1

在消费量中:

1.农、林、牧、渔、

水利业 1033.6 1203.2 1496.7 1674.1 1681.4

2.工 业 7321.6 9349.3 11404.7 12489.6 13686.5

3.建筑业 327.3 242.8 344.3 410.4 430.6

4.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1683.2 2863.6 5509.4 6156.6 7093.2

5.批发、零售业和住宿、

餐饮业 77.6 333.9 545.0 593.0 682.3

6.其他 757.8 1390.3 1882.7 1978.6 1916.4

7.生活消费 284.5 682.0 1256.5 1477.5 1635.8

在消费量中:

(一) 终端消费 9304.7 13676.3 19893.5 21982.8 24062.8

#工 业 5180.4 7095.5 9016.2 9854.5 10758.7

(二) 中间消费

(用于加工转换) 1630.4 2230.0 2352.8 2606.8 2901.4

发 电 1234.4 1358.5 1178.2 1275.6 1491.6

供 热 356.3 399.9 427.0 420.7 418.0

制 气 39.7 51.6 25.9 18.9 20.9

(三)炼油损失量 295.8 420.1 721.8 891.6 970.9

(四) 损失量 254.7 158.6 192.9 190.2 161.9

平衡差额 -50.6 7.8 192.5 145.3 414.4

注: 1.生产量为原油产量。

2.进口量包括我国飞机、轮船在国外加油量;出口量包括外国飞机、轮船在我国加油量。

煤 炭 平 衡 表

单位: 万吨

项 目 1990 1995 2000 2002 2003

可供量 102221.0 133461.7 98176.1 129604.8 157902.0

生产量 107988.3 136073.1 99800.0 138000.0 166700.0

进口量 200.3 163.5 217.9 1125.8 1109.8

出口量(-) 1729.0 2861.7 5506.5 8389.6 9402.9

年初年末库存差额 -4238.5 86.8 3664.7 -1131.4 -504.9

消费量 105523.0 137676.5 124537.4 136605.5 163732.0

在消费量中:

1.农、林、牧、渔、

水利业 2095.2 1856.7 1647.7 1622.9 1683.3

2.工 业 81090.9 117570.7 111730.0 124195.4 150568.5

3.建筑业 437.6 439.8 536.8 553.5 577.2

4.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2160.9 1315.1 1139.9 1055.0 1067.3

5.批发、零售业和住宿、

餐饮业 1058.3 977.4 814.6 809.1 860.4

6.其他 1980.4 1986.7 761.2 767.0 800.6

7.生活消费 16699.7 13530.1 7907.2 7602.6 8174.7

在消费量中:

(一) 终端消费 60205.9 66156.1 46086.8 42692.4 48944.8

#工 业 35773.8 46050.3 33279.7 30282.2 35781.2

(二) 中间消费

(用于加工转换) 41257.8 69487.6 78450.6 93913.1 114787.3

发 电 27204.3 44440.2 54611.2 65600.0 77976.5

供 热 2995.5 5887.3 6692.1 7473.7 9595.5

炼 焦 10697.6 18396.4 15000.4 18209.7 23639.9

制 气 360.4 763.7 810.0 973.2 1054.8

(三) 洗选损耗 4059.3 2032.8 1441.2 1717.5 2599.3

平衡差额 -3302.0 -4214.8 -26361.3 -7000.8 -5830.1

注:生产量为原煤产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自己看好了

朝鲜对伊朗核问题的看法

IMO最新公约规则修正案简介 (2002)

2001 - 2010生效

第一部分 2001年1月1日生效

1. SOLAS公约1999年5月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87(71)

第VII章 危险货物的运载

新增加了D部分 -- 船舶装运密封辐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的特殊要求。使《国际安全装运密封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规则(INF规则)》成为强制性要求。

2. 国际船舶装运密封装辐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规则(INF规则)

海安会决议MSC.88(71)

INF规则根据船上装运放射性核燃料的放射性程度将INF船分为三级:

1级 — 发予证书装运货物其总计放射强度小于4000TBq的船舶。

2级 — 发予证书装运总计放射性强度小于2X10TBq的辐射性或强放射性废料的船舶和发与证书装运钚,总计放射性强度小于2X10TBq的船舶。

3级 — 发予证书装运辐射性核燃料或强放射性废料的船舶和发与证书装运最大总放射强度不受限制的钚的船舶。

规则包括对破舱稳性、消防安全措施、货物处所的、供电电源、放射保护设备、船上应急计划、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INF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INF货物运输船舶,包括小于500总吨的船舶。规则不适用于军舰,军用补给船或其它仅用于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舶,但是希望主管机关能够使这些船舶符合该规则。

说明: 1. 1993年11月IMO第18届大会大会决议A.748(18)批准INF规则为建议性规则。

2. 1997年11月IMO第20届大会决议A.853(20)通过了对A.748(18)的修正案。

参考文件:

1. CCS出版物《IMO第71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与第21届大会通过的部分决议及通函》(中英文合订本)

2. CCS出版物《IMO第二十届大会部分决议》(中英文合订本)

3. MARPOL 73/78公约1999年修正案 环保会决议MEPC.78(43)

附则I

第13条 防止现有油船油污染的措施

附则I第13条防止现有油船油污染措施的修正案将本条规则原适用于20,000载重吨以上原油油船和30,000载重吨以上成品油油船的范围扩大到 20,000载重吨以上装运燃油、重柴油或滑油的油船。即装运燃油、重柴油或滑油的油船要符合与原油油船同样严格的要求。

附则II

第16条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

不迟于2003年1月1日,要求150总吨及以上的运载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配有一份经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或者,可将附则I第26条要求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与“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合并。这种情况下,合并的计划名称为船上海上污染应急计划。

4. 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FAL)1999年9月修正案 便利运输委员会决议FAL.6(27)

该修正案涉及了对非法药品贸易打击,船舶、乘客、船员及货物的非法抵达、停留及启程,以及电子数据交换(EDI)的使用以增加船舶的透明度。

第二部分 2002年1月1日生效

1. SOLAS 2000年5月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91(72)

第III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28.1条关于直升机降落区和登乘区的要求由适用于130 m 以上的客船改为只适用于130 m 以上的客滚船。

附 录

附录中的“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和“货船安全设备证书”中,船型栏下面增加“散货船”一项。

2. MARPOL 73/78公约2000年4月修正案 环保会决议MEPC.84(44)

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污染规则)的修正案从包装有害物质的准则中删除了沾染海洋食品作为判定标准。沾染是指某种产品,它能被某种生物体所携带,并且进而能影响海洋食品的口味和气味使之变差。一种物质当被发现沾染海洋食品时,则定义为易沾染的。

修正案意味着那些仅仅基于沾染特性而被定义为海洋污染物的产口将不再划为海洋污染物。

第三部分 2002年2月1日生效

1. MARPOL 73/78公约1997年修正案 环保会决议MEPC.75(40)

附则I

第25A条 – 完整稳性

对于2002年1月1日以后交付使用的5,0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其GM和GZ值,在任何设计的装载和压载状况下,包括设计液体调驳操作的中间状态,应满足完整稳性对其的要求。在各种状态下压载舱都假定为静止。无论在海上还是在码头,都应满足最小的GM标准。

5,000载重吨以上的兼用船可以用简单的操作程序来满足要求.

第四部分 2002年7月1日生效

1. SOLAS公约1998年5月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69(69)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14.3条 客船和货船水密舱壁等的构造和初次检验

增加了一句:如由于冲水试验可能造成机械、电气设备绝缘或舾装件的损坏而不可行时,可用对焊接缝的细致目视检查代替,必要时用着色渗透试验或超声测汛试验或等效试验加以支持。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

第5-1条 全球遇险与安全系统的标识

要求缔约国政府做出适当安排登记GMDSS标识,并使搜救协调中心一天24小时都能得到这些标识的信息。

第15条 维修要求

新增15.9条,要求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s)在不超过12个月的间隔期内对操作性的各个方面进行测试。

第18条 船位更新

要求船上安排的双向通信设备应能从内部或外部航行接收装置中自动地获得船舶遇险时的船位信息。

第VI章 货物装运

第5.6条 堆装和系固

除固体和液体散装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都要求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

第VII章 危险货物的装运

第6.6条 堆装和系固

要求除固体和液体散装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都要求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

2. SOLAS公约2000年12月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99(73)

第II-1章 构造 — 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3-4条 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

修改后的第3-4条要求20,000载重吨以上的新造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能在船舶失去主动力时能迅速开动,并能容易地连接到拖船上。用于能迅速开动的拖带装置至少有一个应是预先设置的,船舶两端的应急拖带装置要有足够的强度,要考虑到船舶的尺度和吨位,以及恶劣气象条件下可能承受的力。

对于现有液货船,拖带装置的设计和构造应根据由海安会决议MSC.35(63)通过的《液货船的拖带装置导则》进行认可。

第3-5条 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无论是新船,还是现有船, 一律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旋转叶片式压缩机和旋转叶片式真空泵中使用的叶片;

(2) 在有着火、毒性危险的高温或高压下用于液体循环的水密接头和衬垫;

(3) 于1000℃以上温度环境中的柔性隔热组件。

第43条 货船应急电源

第2.2.6段后新增2.2.7段,要求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液货船,应急电源还要保证对所有货油泵舱内的应急照明供电18小时。

第II-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全部重新改写的第II-2章将完全替代现行的II-2章。 修改后的第II-2章将有关消防设备、消防布置的技术标准从公约中分离出来, 成为一本独立的强制性规则, 即《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FSS规则)》。新的第II-2章与《FSS规则》一起构成了SOLAS公约中全新形式的防火保护、探火、灭火和逃生的消防安全模式。在保留了基本的规定要求的同时,还允许采用认可的替代消防安全设计和布置的方法。

修改后的第II-2章适用于新船。但如果当现有货船改装为客船时,则无论该货船的原建造日期为何时,都将按改建开始之日的新造客船对待。此外,还有一些新的要求也适用于现有船,将在下面特别给予强调。

新船

新的第II-2章提出了消防安全目标和达到这些目标的功能要求。消防安全目标为:

(1) 预防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2) 减少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

(3) 减少火灾对船舶、货物和环境破坏的危险;

(4) 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火灾起源处所;

(5) 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充分和易到达的逃险通道。

新II-2章的规则中包含了功能要求,可归纳总结为:

(1) 用隔热的结构限界面将船舶划分成若干主竖区和水平区;

(2) 用隔热的结构限界面将居住处所与船舶其它处所隔离开;

(3) 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4) 在各火源区内探查任何火源;

(5) 将火灾限制在火灾发源处所和就地扑灭;

(6) 脱险措施和到达灭火设备

(7) 通道的保护;

(8) 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

(9) 使可燃货物蒸汽引燃的可能性降至最小。

当一艘船舶满足下面任何一条时,即认为是满足了II-2章规定的功能要求和达到了消防安全目标:

(1) 船舶的整体设计和布置符合本章B、C、D和E(或G)部分有关的规定条文的要求;

(2) 船舶完全用替代设计和布置,并按照F部分要求进行审核和认可;

(3) 船舶设计和布置中一部分是用替代方法并按照F部分进行了审核和认可;

(4) 船舶设计和布置中一部分是用替代方法并按照F部分进行了审核和认可,其余部分则符合本章B、C、D和E(或G)部分有关的规定条文要求。

B、C、D、E和G部分的规定要求的形式与现行II-2章相同。F部分为说明替代布置符合要求的新方法。

新的II-2章由7个部分组成,共有20条规则:

A部分 通则

该部分包括第1条、第2条和第3条。为本章的适用范围。消防安全目标、功能要求和定义。

B部分 火灾和爆炸的预防

第4条至第6条,为有关引燃概率、火势发展和产生烟和毒性的条款。

C部分 火灾和爆炸的遏制

第7条至第11条,涉及一旦发生火情时,如何探测和灭火,包括了对探测、报警、烟雾扩散的控制、限制火势、灭火和结构完整性的要求。

D部分 脱险

第12条和第13条,包括对通知船员和乘客,以及脱险通道的要求。

E部分 操作要求

第14条至第16条,包括了操作设备状态和维护、须知、船上培训、演习和操作要求。

F部分 替代设计和布置

F部分只有第17条。给出了不按前面B、C、D、E和G部分规定要求设计和布置的消防安全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方法。该条规则规定了对替代布置的分析、评价和批准的要求。(注:参阅MSC/Circ. 1002《消防安全替代设计和布置导则》)

G部分 特殊要求

第18条至第20条,包括对直升机设施、装运危险货物及车辆,特殊分类处所和滚装处所保护的附加要求。

现有船

修改后的第II-2章要求现有船应符合现行第II-2章的规定,包括适用的有关修正案的要求。此外,还引入了一些新的附加要求,要点如下:

第1条 适用范围

1.3.1 所有船舶,进行修改、改装、改建及与此有关的舾装时,应至少继续符合在此之前适用于这些船舶的要求。作为一条原则,对现有船舶进行修理、改装、改建及与此有关的舾装之前就已满足的新船要求,在修理、改装和改建后应至少继续满足这些要求。

1.3.2 船舶尺度或客船居住处所发生重大变更的修理、改装、改建,或者通过修理、改装、改建来增加船舶营运寿命时,应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满足对新船的有关要求。

1.6.5 现有兼装船不应装运除油以外的货物,除非所有的货物处所都不装油并且已经除气,或者其布置经过主管批准。

(注:参见经MSC/Circ.387号通函修正的MSC/Circ.355通函《惰性气体系统导则》)

1.6.7 所有现有液货船在2002年7月1日后第一次计划进坞时(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7月1日)都要安装4.5.10.1.1要求的泵舱舱壁轴套、 轴承和泵外壳上的温度传感器;4.5.10.1.4要求的泵舱内舱底水位监测数量和碳氢气体浓度连续监控系统。采样点或探测头应位于适当位置,以便能探测到可能发生的泄漏危险。一旦碳氢气体浓度达到预先设定值(不高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10%)时,泵舱和货物控制室内的声光报警信号能自动发出信号,警告船上人员。如果现有的监控系统预先设定值不高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30%,则可考虑被接受。

第10条 灭火

对于现有船上新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1.3禁止使用以卤代烃1211、1301和2402以及全氟化碳的灭火系统。

2,0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客船要在不迟于2005年10月1日之前符合下述10.5.6的要求:

10.5.6 容积超过500m的A类机器处所,除安装10.5.1.1要求的固定或灭火系统外,还应有一认可的水灭火系统或等效的局部适用的灭火系统保护该处所。(注:参见海安会通函MSC/Circ.913《用于A类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水基局部灭火系统认可导则》)。在无人周期值班的机器处所,灭火系统应既能自动释放又能手动释放。对于连续有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灭火系统只要求手动释放。

10.6.4 深油炸锅设备要装有自动或手动灭火系统。灭火系统要通过按主管机关接受的国际标准(ISO 15371-2000) 进行的试验;配备一个主用恒温器和一个备用恒温器,恒温器应有能在出现故障时发出警报的装置;配灭火系统启动后自动关闭电源的装置;显示装有深油炸锅厨房内灭火系统投入工作的报警装置和有清晰标明开/关状态的灭火系统的手动操作控制器。

第13条 脱险通道

现有船应到2002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检验时满足13.3.4.2至13.3.4.5以及13.4.3的要求。

13.3.4.2 所有船舶在居住处所内都要至少有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3.3.4.3 客船上,每一主竖区内至少要有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3.3.4.4 36人以上的客船,除上述3.4.3的要求外,每一主竖区内还应再配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3.3.4.5 但13.3.4.4和13.3.4.5不适用于构成单独的主竖区的梯道环围和船艏和船艉不含有第9.2.2.3条所定义的第(6)、(7)、(8)或(12)类的主竖区。

13.4.3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3.4.3.1 所有船舶上,机舱 处所内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放在容易看见的地方,并且在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快速容易到达存放位置取用。存放位置要考虑机舱内的布置和在机舱内工作人员的数目。(参见MSC/Circ.849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性能、位置、使用和保养导则)

13.4.3.2 消防控制图上要标出这些呼吸装置的数目和位置。

13.4.3.3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要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要求。

E部分 操作要求

除了第16.3.2.2和16.3.2.3外,现有船舶要在不迟于2002年7月1日之后第一次检验时满足E部分的所有要求(第14条至第16条)。

第14条 操作和维护

本条规则要求的所有布置都要保持随时可用的状态,并且要进行适当的试验和检查。要按MSC/Circ.850中的导则进行维护、试验和检查。另外,船上要保存一分保养计划,当主管机关要求时要能出示供检查。

(注:参见MSC/Circ.850《消防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导则》)

第15条 须知、船上训练和演习

本条规则的目的是通过对船上人员培训和演习在紧急情况下如何按正确程序行动给予指导,来减轻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V章 航行安全

SOLAS第V章经过全部重新修改。修改后的新V章适用于所有新造船 (一切航线上的所有船舶)。此外,有些要求也适用于现有船舶。

新 船

与原第V章相比,关键的改变包括: 采用电子海图的要求; 300总吨(原第V章要求500总吨以上)及以上船舶要求配备测深仪、航程和速度测量

装置; 适当保管航行活动记录; 驾驶台设计要求; 航行设备的认可要求; 所有新造客船(不论船舶尺度)、3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货船和500总吨以上非国际航行货船,要求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 所有新造客船和3000总吨以上(除客船外)的所有新造船,要求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现有船舶

关键变化如下:

使用电子海图的要求

配备GNSS或陆地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机后,则不再要求无线电测向仪(DF); 适当保存航行活动记录

驾驶台设计要求

航行设备认可要求

按下述时间表配备自动识别仪(AIS):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

1. 客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

2. 液货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查时;

3. 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5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

4. 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10,000总吨以上但小于50,000总吨的船舶,不迟于2005年7月1日;

5. 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3,000总吨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船舶,不迟于2006年7月1日;

6. 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300总吨以上但小于3,000总吨的船舶,不迟于2007年7月1日。

由上可知,最迟到2007年7月1日,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全部都要配备AIS。

对于非国际航行船舶:

不迟于2008年7月1日。

若船舶在上述实施日期之后两年内将永久退出营运,则船旗国主管机关可以免除该船舶关于配备AIS的要求。

从事国际航行的现有船舶要求按下列时间表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客滚船不迟于2002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时;

除客滚船以外的客船不迟于2004年7月1日。

第IX章 船舶安全作业管理

本章已于1998年7月1日生效。某些类型的船舶(如客船、散货船、油船和液化船等)从1998年7月1日起即要求满足ISM规则要求, 对于其它货船和海上移动钻井平台要求到2002年7月1日要符合本章要求。此次修改第IX章,使ISM规则成为了法定的要求。

第X章 高速船的安全措施

第73届海安会通过了新的《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该规则是新的完整版本,前一版规则相应地称为《1994年高速船安全规则》。第X章经过了修改,反映了规则现有的两个版本。

注:2002年12月召开的SOLAS公约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的修正案对此进行了修正,现有船配备AIS的时间表又做了新的调正,具体要求参见本书第十五部分第3条

②现有货船是否要求安装VDR有待IMO正在进行的可行性研究的结果,预计2004年1月1日前将有结论。

《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高速船。此外,对现有船,要求在进行修理、改装或重大改建时,如主管机关认为可行,也应符合《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的要求。

3. 《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 HSC 规则) 海安会决议MSC.97(73)

如前所述,73届海安会通过了新的《2000年高速船安全规则》。该规则是新的完整版本,前一版规则相应地称为《1994年高速船安全规则》。

2000版规则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第2章“浮力,稳性和分舱”、 第4章“起居处所和逃生措施” 以及第7章“防火安全”。此外,其它章节也作了一些修改。

新建和现有的高速船同样还应根据SOLAS公约所要求公约船安装AIS和VDR的时间表来备配AIS和VDR。

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规则) 海安会决议MSC.98(73)

如上所述,73届海安会通过了FSS规则,该规则包括了灭火系统和设备的技术标准。该规则被引入SOLAS第II-2章,而成为强制性要求。

5.《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 规则)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1(73)

第73届海安会通过了FTP规则的修正案,新增了附录1的第10部分和第11部分。主要是增加了根据2000 HSC规则建造的高速船所用阻燃材料试验和防火分隔试验要求。

6.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2 (73)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 规则)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6(73)

IBC规则和BCH规则经过修正后,对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安装到新船和现有船上的新的液货软管的原型试验作了要求。在安装前,每段软管都应进行液压试验。此外,还引进了对新船和现有船上次要货舱透气系统的要求。对现有船,应于2002年7月1日以后,在计划的第一次坞检前满足这些要求, 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5年7月1日。但主管机关可以对500总吨以下的船舶的要求进行适当放宽。

对装载的硫化碳的要求也进行了修改。

7.《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 规则)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3(73)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GC 规则)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7(73)

IGC规则和GC规则进行修改后对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安装到新船和现有船上的新的液货软管的原型试验作了要求。在安装前,每段软管都应进行液压试验。此外,IGC规则经修改后还对货舱舱底短管和A类独立式液舱船舶的防撞间空间的短管作了规定。对自闭阀的要求也作了修改。

同时还引入了新的要求,即惰性气体系统除了与货舱和防撞间空间的连接外,应与装货区域的装卸货系统分开。

8.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规则)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4 (73)

修正案将原规则分成了A和B两部分。在B部分中新增加了14、15和16章, 分别为临时证书、证书格式及验证的规定。第13章 - 发证、定期认证和控制也做了修改。

9.《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导则》(A.744(18)决议)的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105 (73)

新的修正案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对15年及以上的散货船和油船的船壳板和船底板的检验必须在船舶进坞的条件下进行。对于15年船龄以下的船舶,在期间检验时,如果船底板的检验不作为加强检验的一部分,船底板的替代检验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船舶只有在条件令人满意、 设备配备适当、并在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操作的情况下,才能采用漂浮状态进行检验。为了符合这些要求,在此强烈建议船东和船舶经营者,在事前安排检验时,认真考虑船舶的进坞要求。

修正案还要求船长130米及以上的油船,当船龄达到10年以后,在进行构造安全换证检验的时候,如测厚结果表明构件减薄超过原尺寸的10%时, 则要求进行总纵强度评估, 评估时要用构件的测量厚度,或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换新或加强板的实际厚度。B部分新增加的附录12中给出了评估衡准。

与此同时,IMO注意到了IACS的统一要求UR S7和UR S11,因此决定实际剖面模数不应小于IACS统一要求中规定的新船的剖面模型的90%。

第五部分 2002年9月1日生效

1. MARPOL 73/78公约2001年修正案 环保会决议MEPC.95(46)

附则I

第13G条 防止现有油船油污染的措施

随着一些大型油船事故的发生,包括ERIKA的沉没,致使13G条被完全修改,按新的修正案要求,50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轮的淘汰日期比原先规定的日期进一步提前了。

修正案适用于在13F(1)条规定的日期前签定建造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且载重吨为5,000吨及以上的油船。然而这些条款不适用于符合13F条要求的船舶。此外,也不适用货舱边界到船壳或船底板的距离不必完全满足最小距离要求, 并且符合13F(3)(a)和(b)或13F(4)或13F(5)条要求的船舶。但这种情况下, 边舱保护距离应不小于IBC 规则中的规定, 双层底保护距离应符合13E(4)(h)的规定。

在13G条中,将油船分为3类:

1类油船: 是指20,000载重吨及以上装载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作为货物, 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装载上述油类的外的油类作为货物, 而且不符合附则I第1(26)条所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油船。

2类油船: 是指20,000载重吨及以上装载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作为货物, 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装载上述油类以外的油类作为货物,并且符合附则I第1(26)条所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以上两类船舶。

3类油船: 是指载重吨等于或大于5,000吨,但小于第1类和第2类所规定的吨位的油船。

13G条所适用的油船应不得迟于下表规定的年份的交船周年日前满足13F条的要求。实际上,这也就意味着到规定日期,不满足要求的船舶将被淘汰。

油船类别 交船年份 符合13F或淘汰的年份

1类 1973年及以前 2003

2004

1974、1975

2005*

1976、1977

2006*

1978、1979 、1980

2007*

1981年及以后

2类 1973年及以前 2003

1974、1975 2004

2005

1976、1977

2006

1978、1979

2007

1980、1981

2008

1982

2009

1983

2010*

2011*

1985

2012*

1986

2013*

1987

2014*

1988

2015*

1989年及以后

3类 1973年及以前 2003

2004

1974、1975

2005

1976、1977

2006

1978、1979

2007

1980、1981

2008

1982

2009

1983

2010

2011

1985

2012

1986

2013

1987

2014

1988

2015

1989年及以后

* 需满足以下所述的CAS要求

根据13G(5)条规定,船旗国可以允许某些有双层底或双壳的2类或3类油船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上表规定的日期后继续从事营运。但是,同时又规定港口国有权可以拒绝这样的油船进入其港口或码头。

1类油船只允许航行至自其交船日起的第25周年日,除非它要么满足13E(4)条规定的保护处所要求,要么配备静压平衡装载。

1类船舶在2005年的交船周年日以后以及2类船舶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以后,只有经过状况评估计划(CAS)评估且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营运。

2. 状况评估计划 环保会决议MEPC.94(46)

状况评估计划(以下简称CAS)是对加强检验计划导则(A.744(18))的补充。CAS是为了验证单壳油轮的结构状况在检验的时候是可接受的,并在经过满意的后续周期性检验以及经过船东的适当保养的前提下,将在随后的营运期间继续保持可接受的状况。CAS的要求包括加强对结构状况报告的确认以及对船舶本身的确认和检验程序是否适当地并完整地完成情况的确认,还要增加这些认证工作的透明度。该计划要求CAS的符合性评估应结合A.744(18)要求的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一起完成。CAS的规定在结构标准方面没有超出IMO现行公约、规则和建议的要求。

随着今后对A.744(18)的修正,CAS也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

CAS检验可以由主管机关进行,也可以由船级社代表主管机

为什么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燃料油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40%征收消费税?税法有时候的规定乖乖的,烦!

伊朗朝鲜核问题冰火两重天

2007年,国际核不扩散领域的两大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一个是朝核问题,另一个是伊朗核问题。一年来,这两个困扰国际社会多年的难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走势,朝核问题趋于缓和,伊核问题却僵局难解。

迥异的历程

如果说2006年解决朝核问题的进程还在艰难曲折中徘徊不前的话,那么今年则可以说它出现了明显的“回暖”现象。

今年2月以来,朝核问题有关六方举行多次会谈,发表了重要的共同文件,为解决朝核问题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具体方案,打下了良好基础。随着被冻结资金的转移问题得到解决,朝鲜在7月中旬宣布关闭和封存宁边核设施,朝核问题的解决由此迈出了重要一步。

此后,美方专家组11月初前往宁边地区,参与对朝鲜三个核设施的去功能化工作。当前,朝鲜正在准备有关全部核计划的申报工作,而其他有关方面也在筹划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伊朗核问题僵局难解,并一度经历了危险的时刻。

去年12月和今年3月,联合国安理会就核问题两次通过制裁伊朗的决议,要求其暂停敏感的铀浓缩活动,但伊朗始终不为所动。美国则称解决伊核问题的“所有手段都摆在台面上”。3月底4月初,危机发展到顶点,伊朗宣布已进入工业级别核燃料生产阶段。美国则派出3艘航母在海湾地区演习,施加空前的军事压力。伊朗也多次举行军演,并警告将用各种手段来抵御外来侵略,包括可能切断霍尔木兹海峡的能源运输通道。

在双方僵持了数月后,伊朗7月开始显示灵活姿态,积极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合作,允许国际核查人员考察阿拉克重水反应堆,同意制订具体的行动计划以澄清伊核计划中悬而未决的问题,还同欧盟代表索拉纳多次举行会谈,这使得很多国家看到了谈判解决问题的“曙光”。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巴拉迪在11月中旬提交的最新伊核问题报告中认为,伊朗“在澄清其核计划方面的合作是‘足够的’”,但报告在伊朗是否发展核武器问题上没有给出明确结论,并证实伊朗没有按安理会决议要求中止铀浓缩活动。11月30日,欧盟代表索拉纳在与伊朗首席核谈判代表贾利利会谈后,表示对会谈结果“失望”,宣告了欧盟在过去18个月内劝说伊朗暂停铀浓缩活动的努力未获进展。伊朗核问题再次走入僵局。

不同的原因

朝核问题的“回暖”既有其外在因素,也有内在的原因。国际社会一致希望和平解决朝核问题的愿望和呼声,尤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周边国家为促使朝核问题解决而作出的不懈努力,形成了强大的外在推动力。

而作为内在原因,朝核问题的对峙双方——朝鲜和美国,通过几年来的较量已经认识到施压、威胁的手段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和严重,影响到本国的国家利益。因此,双方都适时地调整了自己的战略思路,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促使核问题朝着“双赢”的方向发展。

伊朗核问题陷入僵局的原因更是复杂。伊朗与国际社会对是否暂停铀浓缩活动存在严重分歧,伊朗认为自己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成员国,有权和平开发和利用核能,因此拒不执行安理会决议;但西方国家则指责伊朗的铀浓缩活动是为了制造核武器,认为伊朗是在为发展核武拖延时间。

伊朗人民有着强烈的民族自尊心,美国不断发出的动武威胁、安理会制裁和美国新近对伊朗的单方制裁,都使伊朗难以接受。另外,虽然美国一直在积极推动新一轮制裁,但俄罗斯和欧盟在制裁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伊朗对美强硬而对俄欧主动,获得了继续对峙的空间。

微妙的前景

美国总统布什在12月1日致信朝鲜最高***金正日,敦促朝鲜全面公开核计划。这是布什上任7年以来首次向金正日发出亲笔信,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美国等国家要求朝鲜停止发展核武器并全面公布其核计划情况。按照“行动对行动原则”,朝鲜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求美国等其他五国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美国从“援恐”国家名单中删除朝鲜,并终止对朝适用《敌国贸易法》,是朝鲜方面当前阶段最为关切的问题。

至于伊朗核问题,伊朗认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证明了伊朗核计划的“和平性质”,证明了“伊朗的清白”。但美国坚持发起新的制裁,原先致力于谈判斡旋的英法等欧洲国家立场也变得强硬。在他们强大的推动下,新的制裁似乎已“箭在弦上”。

然而,就在伊朗核问题陷入僵局的时候,美国情报机构12月3日发表一份报告,认为伊朗早在4年前就停止了核武器的开发。这份报告使人们对布什当局强硬的对伊政策产生了疑问。虽然布什在这份报告公布后表面上对伊立场依然未变,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一位高官表示,这份报告证实伊朗核计划尚未构成直接而紧迫的威胁,国际社会还有时间通过谈判寻求解决办法。

2008年两大核问题会如何演变?一些国际问题专家认为,逐步解决朝核问题的前景较为乐观,但也有不确定因素;而伊核问题在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下,仍可能是一场持久的“拉锯战”,但也不能排除“峰回路转”的可能。2008年,维护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道路依然艰巨,在解决两大核问题的道路上每前进一步都将依然艰难,有关各方都必须做好付出艰苦努力的准备。

背景

2007年

伊核大事记

2月22日 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巴拉迪向该机构理事会和联合国安理会提交了有关伊朗履行安理会第1737号决议情况的报告。报告认定伊朗未能在规定的限期内停止铀浓缩活动。

3月24日 安理会一致通过有关伊朗核问题的第1747号决议,加大了对伊朗核与导弹计划相关领域的制裁,同时强调继续通过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

4月9日 伊总统艾哈迈迪-内贾德宣布,伊已能够进行“工业规模”的核燃料生产。

5月23日 巴拉迪向安理会提交有关伊朗核问题报告,认定伊朗不仅未遵从安理会第1747号决议暂停铀浓缩活动,反而扩大铀浓缩活动。

8月21日 伊朗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就旨在解决伊朗核计划中悬而未决问题的行动计划达成协议。根据协议,伊朗将在年底之前向该机构提供有关核问题的敏感信息,并回答未决问题。

8月28日 艾哈迈迪-内贾德说,伊朗已经是一个“核国家”,将继续推行其和平利用核能的计划。

8月30日 巴拉迪向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国提交一份内部报告,认为伊朗在与该机构合作澄清其核计划中悬而未决问题方面取得进展,但伊朗依然没有暂停铀浓缩活动。

9月25日和26日 美国众参两院先后通过加强对伊朗制裁的法案,呼吁美把伊朗革命卫队定性为恐怖组织,并对伊朗革命卫队及其下属公司进行制裁。

10月25日 美政府宣布对包括伊国防部在内的20多个政府机构、银行和个人实施制裁,以惩罚伊朗“支持恐怖主义”和“进行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活动”。

11月15日 巴拉迪向原子能机构理事国提交有关伊朗核问题报告。报告认为伊在澄清其核计划方面与原子能机构的合作是“足够”的,但报告未就伊是否发展核武器得出明确结论。

12月3日 美国情报机构公布了有关伊朗核问题的报告,称伊朗在2003年停止了核武器项目,而且迄今未予重启。但美国总统布什声称,伊朗仍是威胁,国际社会应继续对伊朗保持压力。

12月4日伊朗外长穆塔基发表讲话,对美情报机构的报告表示欢迎,称该报告证明了伊朗核活动的和平性质。5日,艾哈迈迪-内贾德发表讲话,认为该报告实际上宣告了伊朗核计划的“胜利”。此后,伊朗对报告中有关伊朗在2003年前发展核武器的内容予以否认,称该报告“只有部分内容准确”。

2007年

朝核大事记

朝核问题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为和平解决朝核问题,中国政府积极斡旋,在2003年8月促成了由中国、朝鲜、美国、韩国、俄罗斯和日本参加的朝核问题六方会谈。六方会谈以和平解决朝核问题为原则,迄今已先后举行了六轮。

2005年9月19日 第四轮六方会谈经过两个阶段的艰苦谈判,通过了首份共同声明(9·19共同声明):朝方承诺放弃一切核武器及现有核计划;美方确认无意以核武器或常规武器攻击或入侵朝鲜。但此后由于朝美之间的“金融制裁”问题,六方会谈陷入僵局。

今年2月13日 朝核问题第五轮六方会谈第三阶段会议通过了《落实共同声明起步行动》的共同文件(2·13共同文件),内容包括朝方关闭并封存宁边核设施,以及各方同意向朝鲜提供价值相当于100万吨重油的经济、能源及人道主义援助。

6月底 影响会谈进程的朝美金融问题最终获得解决,朝鲜随即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工作代表团访朝。

7月14日 在韩国运送的第一批6200吨重油抵达朝鲜先锋港后,朝方关闭了宁边核设施。同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人员时隔5年后重返朝鲜,前往宁边地区监督和验证关闭核设施。

7月20日 第六轮六方会谈团长会议在北京闭幕并发表新闻公报,各方就下一阶段工作达成四点框架共识,并制订了三步骤实施“路径”。

10月3日 朝核问题第六轮六方会谈第二阶段会议通过了《落实共同声明第二阶段行动》的共同文件。根据文件,朝鲜将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宁边核设施的去功能化并全面申报核计划;美国根据朝方行动并履行其对朝承诺。

11月1日 美国核专家组抵达朝鲜,参与宁边核设施的去功能化工作。

12月3日-5日 美国助理国务卿、朝核问题六方会谈美国代表团团长希尔访问朝鲜,考察宁边地区核设施去功能化的进展情况,并与朝官员讨论朝鲜申报核计划问题。5日,希尔转交了美国总统布什给朝鲜最高***金正日的亲笔信。布什在信中谈及两国关系正常化是最终目标。

国内各大炼厂的详细介绍

1、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2、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3、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4、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突出,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艰巨。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对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由于资源匮乏,我国从1993年由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目前已达到50%。寻找石油资源的成本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我国石油利用效率低、单耗水平高、浪费现象严峻。我国单位GDP石油消耗和机动车每百公里油耗都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水平。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耗油量急剧增加,燃油污染也日益严峻。目前大城市80%以上的一氧化碳、40%以上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尾气排放。为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抑制燃油的不合理消费。

长期以来,除征收车辆购置税外,我国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征收公路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这对公路交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带来一些矛盾和问题。由于养路费按车辆及载重计费,存在异地挂靠、大吨小标、超限超载等逃避收费现象以及收费行为不规范问题,造成车主负担不公平;同时,在收费公路发展中也存在规模大、站点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区域经济发展和群众便捷出行。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明确提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详细实施办法和步骤由规定”,为燃油税费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多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对燃油税费改革方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做了大量预备工作,但是由于国际市场油价持续上涨,燃油税费改革一直未能出台。

为了满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不断增长的石油需求,早在1998年我国就确立了石油价格市场化的取向。2003年,为减轻国际市场油价大幅攀升和海内“非典”疫情的影响,国家对成品油价格实施了调控,海内成品油价格没有按照定价机制随国际市场油价相应调整,这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安定人民生活是必要的,但也产生了市场供给紧张等新问题。为此,2006年国家明确海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实行有控制地间接接轨,但受国际市场油价大幅攀升的影响,这个机制未能完全实行,海内成品油价格几度出现与国际原油价格倒挂的情况,特别今年前9个月倒挂现象尤为突出。在国际市场油价回落、推进燃油税费改革的同时,必须尽快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

********************88此次改革的目标和总体思路?***********************

这次成品油价税费改革,通过建立规范的税费体制和完善的价格机制,实现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等多重政策目标。总体思路是: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依法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

************************燃油税费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是正税清费、公平负担的需要。现行的交通税费政策,以费代税、费目较多,不利于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同时,由于公路养路费按车辆及载重计费征收,存在着大吨小标、超限超载等逃费现象,以及随意减免规费征收、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车主负担不公平。这次改革,在不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通过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替代养路费等六项交通规费,规范了税费、简化了税制,符合公共财政改革的方向,有利于形成“多用油多负担,少用油少负担”的机制。

二是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需要。我国石油资源匮乏,一半依赖进口。长期以来,我国的成品油零售价格相对较低,不仅低于欧盟等发达国家,也低于周边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水平。近年来,我国能源资源需求增长较快,而石油利用效率低,浪费严峻,单位GDP石油消耗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城市空气污染主要来自机动车尾气排放。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将海内成品油价格维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上,有利于促进节油环保型产品使用和新能源发展,有利于小排量汽车和高技术含量汽车的发展,也有利于推进调整交通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三是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是畅通公路、服务群众的需要。“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有效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严峻不足的矛盾,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收费公路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日益突出,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站点过多,里程和收费站均占全国收费公路总里程和收费站点的60%。这次改革,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同时,提出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可以方便群众,消除征缴矛盾,进一步通畅公路,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快捷出行和货物运输,对于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将起到更大的推进作用。从长远看,有利于在全国逐步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体的收费公路网络和以普通公路为主的免费公路网络,充分体现政府提供普遍服务的责任。

四是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是依法筹资,促进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除征收车辆购置税以外,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主要是通过向社会和有关个人征收交通规费和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这对于交通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对于依赖部门收费促进行业发展的方式,也带来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交通规费费目偏多,群众不理解且多怨言;二是与税费改革的方向不相符。1999年修订的《公路法》明确提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因此,这次改革,理顺了税费关系,通过税收的方式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建设资金,依法以税筹资,保障交通运输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销售成品油是否要计提交纳消费税?

⑴地处四川东部的南充炼油化工总厂是1999年从四川石油管理局南充炼油厂分离重组而成的,隶属于国际上市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拥有常减压蒸馏、重油催化裂化、酮苯脱蜡(油)、异丙醇脱沥青等13套炼油装置以及配套辅助设施,目前原油加工能力为60万吨/年。

⑵拟在广西再建大型炼厂

记者另悉,中石化在华南区域扩张成品油产能的并不限于广州石化一家,事实上旗下第二大的茂名炼油厂同样在实施扩建工程,茂名炼油厂的产量拟从年产1350万吨增长至年产1750万吨。

业内人士透露,中石化还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在广西兴建年产800万吨的炼油厂计划。

中石化还从长远考虑,正在建设一条1691公里的输油管,将广东炼油厂的剩余产量送到西南地区,以便应对西南区可能的市场缺口。

目前,输油管正在铺设中,计划明年完工。

⑶广州石化为中石化下属炼厂,是华南地区重要炼厂之一,目前年原油加工能力为770万吨,全部加工进口原油。

目前炼厂加工的原油品种多为中东原油,炼厂生产的汽柴油全部供应广东市场。

2003年10月,国家发改委批准了广州石化炼油1000万吨改扩建项目可研报告。

该项目在改造广州石化现有5套装置的基础上再新建5套装置,总投资超过30亿元,使广州石化的炼油年加工能力达到1000万吨。

为了与炼油装置扩建工程配套,广州石化旗下的广州乙烯新一轮80万吨/年规模的扩产改造工程即将启动。

目前炼厂正在进行千万吨级改扩建,预计下半年竣工。

届时,广州石化将继浙江镇海、广东茂名、南京金陵等地之后成为国内为数不多的1000万吨大炼厂。

⑷茂名石化

茂名石化隶属中石化,位于广东省茂名市,其原油年加工能力为1350万吨,为华南地区第一大炼厂,主要加工进口中东高硫原油,成功首炼科威特原油,加工原油种类达到85种,居国内首位。

其成品油主要销往中国西南和华南地区,茂名石化2005年原油的实际加工量排名全国第二。

1#催化装置(100万吨/年),2号常减压装置(设计能力为250万吨/年),加氢裂化装置(设计能力为250万吨/年)。

高密度聚乙烯(HDPE)/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切换装置的生产能力将从现在的17.5万吨/年增加到27万吨/年。

23.1万吨/年苯、甲苯和混合二甲苯(BTX)、10万吨/年苯乙烯单体(SM)、10万吨/年乙二醇(MEG)、10万吨/年高密度聚乙烯、16万吨/年聚丙烯(PP)、5万吨/年丁苯橡胶(SBR)和5万吨/年甲基叔丁基醚(MTBE)。

⑸东兴炼厂隶属中石化,地处广东湛江,前身是一家合资企业,2002年3月被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收购,成为其直属管理的炼油企业。

原有原油加工能力为200万吨/年,于2005年初扩建后一次性原油加工能力达到500万吨/年,几乎全部加工进口原油。

中山天乙目前拥有一套120万吨/年减压蒸馏装置和一套50万吨/吨焦化装置。

该厂一套50万吨/年的催化裂化装置和一套8万吨/年的气体分离装置已经基本完工,正在进行管道吹扫,预计5月初有望开车投产。

业内人士指出,中山天乙即将完工的催化裂化装置在广东小炼厂中尚属首例。

业内人士分析,随着国际直馏油原料价格上涨、燃料油消费税新政等冲击接踵而至,广东部分小炼厂为增加出率和收益,不约而同地进行深加工装置投资,如佛山华鸿、东莞华阳等已建成的焦化装置,佛山瑞丰拟建加氢精制等等。

⑹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炼化)是由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和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公司各出资50%合资建设的石化企业,福建炼化目前的原油加工能力为400万吨/年,以加工进口中东原油为主。

150万吨/年的催化裂化装置是福建炼化唯一的一套催化裂化装置。

福建炼化隶属中石化,是我国东南地区重要炼厂,目前正进行炼油乙烯一体化改扩建项目工程,建成以后综合加工能力将达到1200万吨/年。

该一体化项目由福建炼化公司、中石化、埃克森美孚和沙特阿美公司合资建设,总投资268.21亿元。

项目兴建完成后,福建炼厂将把其炼油能力由目前的400万吨/年扩至1200万吨/年,并新建年产80万吨乙烯工程,建成东南沿海最大的石化基地之一。

⑺镇海炼化

镇海炼化隶属中石化,位于浙江宁波镇海区,目前其原油年综合加工能力达到2000万吨左右,原油综合加工能力1850万吨/年,含硫原油加工能力达到1200万吨/年,为华东乃至全国最大的炼化一体化炼厂,以加工进口原油为主。

镇海炼化重油催化裂化装置年设计能力为180万吨/年。

炼厂一号常减压蒸馏装置年设计能力为500万吨/年。

镇海炼化的9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180万吨/年柴油加氢装置和15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

⑻高桥石化

高桥石化隶属中石化,位于上海浦东,目前其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为1130万吨,为国内少数千万吨炼厂之一,主要加工进口中轻质油,国内油主要加工大庆油和海洋油。

高桥石化是目前中石化下属炼厂中批量生产清洁柴油和98#汽油的少数几家炼厂之一。

高桥石化3号常减压装置设计生产能力为800万吨/年。

1号催化装置的加工能力为90万吨/年。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该炼厂2004年的液化气产量为41万吨,名列全国第七,在华东仅次于镇海炼化和扬子石化。

高桥石化拥有处理能力30万吨/年的润滑油加氢装置,于2004年11月底建成投产。

⑼上海石化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化)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位于上海市西南部的金山区,是华东地区重要的炼化一体型企业,也是目前中国最大的集油、化、塑、纤为一体的综合性石油化工企业之一,目前年原油加工能力为1680万吨,全部加工进口原油。

该厂作为我国目前最大的乙烯生产商,乙烯年加工能力为95万吨。

上海石化是化工型炼厂,而且其合资的上海赛科乙烯项目已于今年6月29日正式投入商业运行。

其沥青装置生产能力为50万吨/年。

2号常减压装置设计能力为560万吨/年。

280万吨/年的1号常减压装置。

⑽金陵石化隶属中石化,位于江苏省南京,目前的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为1300万吨(现综合配套加工能力为800万吨/年,其中含硫原油的加工能力为400万吨/年)。

进口原油占原油加工量的2/3,是国家指定的加工含硫原油的基地之一。

3#常减压装置能力为800万吨/年,1#加氢裂化装置能力为100万吨/年。

⑾扬子石化隶属中石化,年原油综合加工能力为800万吨,为华东地区重要的炼化一体型企业。

⑿江苏泰州炼厂新建的150万吨/年CDU因技术原因将推迟至9月份投产。

该炼厂在泰州县高港区投资建设年加工能力为300万吨的燃料油生产项目,一期工程一套150万吨/年的原油蒸馏装置(CDU)原计划今年8月份建成投产。

新建的位于高港区的一套150万吨/粘的重油加工装置将于11月25日投入生产。

新装置由中石化和中海油合资建设,主要以海洋原油为原料,投产以后该厂每个月的燃料油产量将有望增加大约7万吨。

泰州炼厂隶属中石化,泰州石化全称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属于江苏陵光集团。

现有原油加工能力350万吨/年,主产重交沥青、燃料油和甲乙酮等,与中国海洋石油合作,成立中海沥青(泰州)有限公司,加工中海油产自渤海湾的海洋重质原油,如秦皇岛32-6、蓬莱19-3等,因海洋重质原油为低硫原油,因此利用其生产的燃料油质量较好,产出的燃料油含硫小于1.00%,密度在0.97-0.98之间,为低硫环保型燃料。

⒀位于江苏淮安的清江石化隶属于中石化集团,其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10万吨/年,二次加工能力60万吨/年。

⒁荆门石化隶属中石化,地处湖北中部的荆门市,原油一次加工能力500万吨/年,加工进口原油和国产原油,为长江沿线主要炼厂之一。

国内炼厂液化气产量排名第十五位。

12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是在原先6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基础上扩建而成,2005年10月中旬投产。

延迟焦化装置是以重油为生产原料,进一步深加工,出产汽油、煤油和柴油,同时副产石油焦,延迟焦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轻油的收率。

⒂九江石化隶属中石化,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是华中地区重要炼厂,为中石化长江沿江主要炼厂之一,也是江西省境内唯一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拥有500万吨/年原油加工能力和年产10万吨聚丙烯、30万吨合成氨和52万吨尿素的生产能力,主要加工国内的胜利油和部分海洋油。

国内主要炼厂液化气产量排名第二十六位。

⒃长岭炼厂隶属中石化,位于湖南省岳阳市,为中石化华中地区主要炼厂之一。

目前,其原油年加工能力为500万吨,主要加工胜利油田原油和进口原油,同时具备聚丙烯生产能力7万吨/年。

⒄目前,巴陵石化公司在建的国内首套年产万吨级SEBS(氢化SBS)新装置即将全线开车。

这套装置,是同时被列为国家“863”计划和总部“十条龙”的重点科技攻关项目。

建设这项工程,是巴陵石化公司调整产业结构,做精做强锂系聚合物、环氧有机氯等核心业务,构筑核心竞争力的举措之一。

由于历史原因,过去巴陵石化公司可谓典型的“小而全”,共有各类装置54套,能生产10大类48个产品,平均每套装置年生产能力仅5000吨。

装置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生产“大路货”、竞争力差、亏损严重。

通过缩短战线,凸显主业,形成了以一个基础(化工原料型原油加工装置)、三大拳头(锂系聚合物、商品环己酮、环氧有机氯系列产品)为核心的产品格局。

巴陵石化公司成为国内最大的锂系聚合物、最大的商品环己酮以及惟一成龙配套的环氧有机氯系列产品生产企业。

隔膜碱装置由于设备老化、工艺落后、安全隐患多,一度被列入停产“黑名单”。

去年,他们筹资900万元对装置进行技术升级,全部采用DCS系统控制,减轻了操作劳动强度,提高了装置安全系数,烧碱年产能可达4万吨。

年产过万吨的环氧树脂装置是在消化和吸收国内外生产技术的基础上优化和改进的“精品”。

通过对关键部位进行重点优化和技术创新,实现了产能增加、结构优化、质量提升、成本下降,赢利空间得到拓展,年增销售收入近2亿元,增效近1000万元。

该公司全套引进的年产2.4万吨环氧氯丙烷装置含氯丙烷和氯丙烯两个单元,其生产的氯丙烯占据国内同类产品市场的“半壁江山”。

去年,通过对装置进行改造,巴陵牌氯丙烯总产能超过5.3万吨,产品质量能全面满足农药、有机化工、精细化工及医药等各行业的要求,装置改造直接增效逾千万元,企业在国内同行业的“龙头”地位进一步巩固。

通过结构调整,巴陵石化公司的环氧树脂专用化、系列化、功能化生产技术和环氧氯丙烷清洁生产技术等开发也取得了重大进展。

他们开发出的光固化涂料专用环氧树脂,可完全顶替同类进口产品,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仅半年时间就新增利润115万元。

同时,自主开发的高附加值的邻甲酚醛环氧树脂新产品质量达到进口同类产品水平,完全能顶替进口,市场前景看好,去年创效1000万元。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SBS装置,近年在结构调整中,成功实现了产量“五级跳”:1万吨、3万吨、5万吨、7万吨、12万吨。

该公司每次对装置的动态结构调整,都有自主开发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作为技术支持,技术进步对效益的贡献率逐步增加。

目前,他们已实现了5条生产线可同时生产不同牌号SBS的目标,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不同用户在不同的时段里对不同牌号产品的需求,装置生产完全走上了市场化轨道。

巴陵石化把持续提高SBS质量的方向定位在与世界同类优质产品媲美上,对影响产品质量的“瓶颈”问题进行招标攻关,解决了产品“黄变”和熔融指数难以控制等国际性难题,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根据国内道路沥青特点研制开发出针对性强、用量少、成本低的多个牌号的SBS专用道路沥青改性料,在多个重点道路建设项目中得以成功应用,打破了国外产品垄断。

在呈多元化、辐射式发展的产品结构调整中,巴陵牌SBS用途也得到广泛拓展,至今已衍生出40多个牌号的混合粒料系列产品,产品应用覆盖了制鞋行业、道路沥青改性、塑料改性、防水卷材、黏合剂等多个领域。

与此同时,巴陵石化公司还自主开发了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更高的SIS(苯乙烯—异戊二烯)新产品和更适宜聚合物改性的SEBS新产品工业化生产成套技术。

在持续创新这一巨大“引擎”的拉动下,巴陵石化已成为国内SBS生产线最多、能力最大、品种和牌号最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锂系聚合物生产企业,拥有处于世界先进水平的锂系聚合物及其催化剂综合技术。

去年,巴陵牌SBS总产量达14.4万吨以上,生产能力仅次于美国科腾聚合物厂(18万吨/年),位居世界第二。

⒅武汉石化隶属于中国石化集团,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为沿江5家炼厂之一,目前原油加工能力500万吨/年,拥有25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一套、150万吨/年常压和80万吨/年催化裂化联合装置一套、150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装置一套,30万吨/年的催化重整装置一套,新建的15万吨/年的芳烃抽提装置已经竣工,目前进入油联运测试阶段。

在2005年下班年启动其800万吨/年一次产能扩建项目和与之相配套的7套二次深加工设备建设。

⒆安庆石化提炼油种以中原、胜利油为主,进口油种约占原油总加工量的3成左右。

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2003年安庆石化实际加工原油330.96万吨。

⒇洛阳石化是河南省内最大的炼厂,是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直属的国有特大型石油、化工、化纤一体化的石化企业,是我国中部地区大型石油化工基地。

企业始建于1978年,年开工投产之后,边生产边建设,最终于1993年全面完成了我国自行设计的第一座单系列500万吨/年的炼油工程建设。

2000年9月,总投资64亿元的洛阳化纤工程也全面建成投产。

目前该炼厂现有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为800万吨/年,以加工中原原油、塔里木原油、吐哈原油及进口原油为主,但之前因二次装置配套不足,实际综合加工能力仅约500万吨/年左右。

洛阳石化新建的一套延迟焦化装置已于日前正式动工,该套装置的年加工能力为140万吨,预计在2007年第2季度将建成投产。

延迟焦化装置是以常压渣油为原料,深加工得到液化气、汽油、柴油等轻质产品的一种炼厂常用生产装置,可以大幅提高轻质油品的收率。

前不久,洛阳石化聚丙烯公司生产的“五层共挤双向拉伸聚丙烯平膜(BOPP平膜)”被认定为河南省科学技术成果,荣获了河南省科技厅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洛阳石化2万吨/年BOPP薄膜装置主生产线全套工艺设备从法国DMT公司引进。

该生产线采用“五层共挤”的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可生产包装膜、烟膜、电容膜等多种高档薄膜产品,最高生产车速可达到450米/分钟,薄膜厚度范围为12微米~80微米。

五层共挤双向拉伸聚丙烯平膜是以该公司生产的聚丙烯薄膜JF300为原料,紧密结合市场需要而研发生产的、具有高附加值的产品。

洛阳石化聚丙烯公司生产的BOPP平膜产品,现已销往全国9个省、市,用户反映良好。

该产品的成功开发,填补了河南省薄膜市场同类产品空白,缩小了与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差距,满足了国内市场需求,提高了装置国产化水平和产品档次,产品结构得以改善,企业竞争能力不断提升。

(21)济南炼厂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隶属于中石化,该厂始建于1971年,现有一次原油加工能力500万吨/年;该炼厂主要加工胜利原油,而进口原油在其石油需求中的比例为20%左右。

但其配套设施有所不足,二次加工能力只有350万吨/年。

(21)中国蓝星集团石化公司济南长城炼油厂(简称长城炼油厂)原属国家保留的82家地方炼油企业之一,始建于1972年,曾隶属于 *** 以及济南市石油化学工业局。

后在2002年底被中国化工集团公司(ChemChina)下属的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收购。

现有主要生产装置有:年加工能力30万吨/年的常减压装置、15万吨/年的催化裂化装置、4万吨/年的沥青装置。

油库方面,该厂有原油罐4万立方米,成品油罐3.4万立方米,以及500立方米的液化气罐。

从2月底开始,启动为期一个月的计划性停产检修。

据称,此次检修是为了配合装置的改建,期间该厂将对原有15万吨/年的催化装置改扩建,加工能力提升至17万吨/年。

销售成品油是要计提交纳消费税,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为“从量定额”。

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征收消费税。其中: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2006年4月1日新开征的。

注意征收环节是在生产环节,在成品油零售环节是不征消费税的。

税率分别为:

汽油单位税额:含铅0.28元/升,无铅0.20元/升;

柴油单位税额:0.1元/升;

石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溶剂油单位税额:0.2元/升;

润滑油单位税额:0.2元/升;

燃料油单位税额:0.1元/升;

航空煤油单位税额:0.1元/升。

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扩展资料:

成品油征税范围:

1、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2、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3、石脑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4、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5、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6、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7、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参考资料: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