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2.今日油价95号汽油涨了吗

3.用西方微观经济学原理分析石油价格高的原因

4.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原文内容

5.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十一月十八号油价调整_十一月十九号油价

东营油价调整时间

下一次调价窗口将在2020年12月17日24时开启。

一、目前东营油价

油价查询入口:点击进入

东营起执行以下最新零售价格

92号汽油¥5.73元/升

95号汽油¥6.15元/升

98号汽油¥6.87元/升

0号柴油¥5.34元/升

-10号柴油¥5.76元/升

-20号柴油¥6.04元/升

-35号柴油¥6.25元/升

温馨提示:12月4日0时起,全国油价上涨,折算为上调0.20-0.23元/升,全国油价已更新为4日0时最新价格!

二、油价下轮时间调整表

第二十四次:12月17日

第二十五次:12月31日

三、油价时间调整表

第一次调价:1月14日

第二次调价:2月4日

第三次调价:2月18日

第四次调价:3月3日

第五次调价:3月17日

第六次调价:3月31日

第七次调价:4月15日

第八次调价:4月24日

第九次调价:5月14日

第十次调价:5月28日

第十一次:6月11日

第十二次:6月28日

第十三次:7月10日

第十四次:7月24日

第十五次:8月7日

第十六次:8月21日

第十七次:9月4日

第十八次:9月18日

第十九次:10月9日

第二十次:10月22日

第二十一次:11月5日

第二十二次:11月19日

第二十三次:12月3日

第二十四次:12月17日

第二十五次:12月31日

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导读:今天是6月9日星期二,农历闰四月十八,每天更新的油价调整最新消息新鲜出炉了!今天全国各省市加油站92、95、98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新价格;国际原油价格小幅下跌仍高于地板保护价;地摊新车上市,详情见下文。

今天全国各省市加油站92、95、98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新价格表

湖南地区:92号汽油价格为5.47元/升,95号汽油价格为5.82元/升,98号汽油价格为6.62元/升,0号柴油价格为5.16元/升;海南地区:92号汽油价格为6.62元/升,95号汽油价格为7.02元/升,98号汽油价格为7.91元/升,0号柴油价格为5.19元/升,全国其他省市油价详见价格表。

国际原油价格小幅下跌

截至发稿前,今天布伦特原油报价小幅下跌2.861%,当前报价为:41.09美元/桶,昨日的收盘价格为:42.30美元/桶,今日的开盘售价为:42.40美元/桶,最高时:43.41美元/桶,最低时:40.90美元/桶;今天的WTI原油同时小幅下跌3.388%,当前报价为:38.21美元/桶,昨日的收盘价格为:39.55美元/桶,今日开盘售价为:39.41美元/桶,最高时:40.44美元/桶,最低时:37.98美元/桶。

摆地摊新车与东风雪铁龙C3L上市

1.东风小康翼C55流动售货车、摆地摊车正式上市

眼下十分流行“地摊经济”这个词,摆地摊如同一次小型创业,东风小康翼C55新款流动售货车,指导价为5.48万元,占地面积小,挪动快,三侧可打开,摆摊售卖更快捷。货箱使用彩钢夹层,高韧性,可靠牢固。

货箱容积为7400L,空间够大更能装,搭配1.5L发动机,112马力,加强型汽车底盘,加厚型上置式钢板弹簧,承载能力强,汽车底盘通过性好,多拉快送。

2.东风雪铁龙C3L新车正式上市

全新车型售价为84900-105900元。据了解,新款雪铁龙C3L将会投入市场4款车型,分别为2款手动和2款双离合,新车拥有白色、松石蓝、银色这3种不同的外观色彩。

新款雪铁龙C3L在外形设计方面大量沿用了C3-XR的设计风格,市场定位为入门型紧凑级轿车,再配搭上黑灰色防擦条,总体外观显得更为融洽、浑厚。

雪铁龙C3L的外形尺寸信息为:车长4505毫米、车宽1748毫米、车高1513毫米,轴距为:2655毫米,新车规格方面对比同档次车型有较大的优势。

动力系统方面,雪铁龙C3L全系列都搭载了直列三缸1.2T涡轮增压发动机,此款引擎为低功率版本,它的最大功率为:85kW,峰值扭矩为:190牛米。

全新车型传动系统方面,雪铁龙C3L使用了6速双离合和6速手动两种不同的变速器,汽车底盘则使用了前麦弗逊后扭力梁式设计。

结束语:今天的全国各省市加油站最新油价表仅供参考。距离国内下一轮的油价调整时间还有2天,今天的国际原油价格虽然有小幅下跌,但仍高于地板保护价,油价预计会小幅上调。2款上市新车:东风小康翼C55摆地摊新车与东风雪铁龙C3L,你喜欢吗?评论区告诉我,欢迎留言探讨。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今日油价95号汽油涨了吗

发改委18日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自2017年8月4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小幅波动,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8月18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8月4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

发改委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发改委正密切跟踪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情况,结合国内外石油市场形势变化,进一步予以研究完善。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 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成品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 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五条 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 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八条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加(减)地区间价差确定。

地区间价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运杂费等因素核定。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不高于每吨100元。省际之间价差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运杂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成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强制配送。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社会批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价差不得低于每吨400元。

第十一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扣减流通环节差价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汽油、柴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的系数。

第十五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汽油、柴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

第十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 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用西方微观经济学原理分析石油价格高的原因

今天是2022年9月11日星期日,最新油价调第四个工作日将在明天周一重新计价,经过3个工作日统计,预计下调油价355元/吨,已经大幅超过50元/吨的下跌标准红线。这一轮油价目前已经形成下跌状态,至于最终下跌多少,还得看未来几个工作日的原油市场表现。那么本轮最高零售限价预期下调355元每吨,而折合终端零售价预计汽油下调0.26元每升;预计柴油下调0.30元每升。这只是目前三个工作日的下跌表现,不排除后续有上涨的可能!

本轮全国第十八次油价调整准确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24时开启,9月22日零时执行。届时以发改委正式通告为准。不利的一点是,国际原油在9月10日晨上涨了近4%,这就有可能使得调整金额在接下来的一个统计窗口中停止下跌,虽然这还不至于抵消全部的下跌,本次油价统计还有7个工作日才完成(9月21日),原油价格照这样子涨下去,别说400元/吨的跌幅,就是500、600元/吨的跌幅也得迟早玩完。

然而,今年下半年以来,受以美国为首等国家释放战略石油储备的影响,加上OPEC+也做出了一些承诺等,国际原油期货价格才逐渐开始降温,俄罗斯总统普京威胁称,如果实施价格上限,将停止向欧洲出口石油和天然气,本周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及其盟友(所谓的OPEC+)宣布的小幅减产计划也支撑了油价。

国内成品油价也紧跟其后,结束了连续上涨的态势,并实现了年内“五连跌”的走势,汽柴油价格明显回落,92号汽油、95号汽油以及0号柴油价格显著下调,这才让一部分车主又看到了希望。截至当天收盘,美国纽约商品交易所10月交货的轻质原油期货价格上涨3.25美元,收于每桶86.79美元,涨幅为3.89%;11月交货的英国伦敦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上涨3.69美元,收于每桶92.84美元,涨幅为4.14%。

当然,对于国际油价的反弹,确切来说是俄罗斯威胁将对任何支持原油价格上限的国家断供,石油输出国组织及其盟友小幅减产,以及美国石油产量增长前景疲软,表明油市潜在供应依然紧张,并遏制了油价跌势。

综合来看,当前国际油价已跌破支撑位,国际油价或会对国内市场形成利空牵引。但这也是短期内的行情,所以不排除OPEC+或将进一步减产,8月份OPEC+产量依旧大幅低于生产目标,8月份OPEC+产油国的产量仅仅提高了3万桶/日,大幅低于其总生产目标340万桶/日。还有其它方面的破坏,以及对俄罗斯制裁的影响,一些国家的原油产量远远低于目标,OPEC+一直在追赶产量目标的路上。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原文内容

石油价格高的原因

分析国际石油涨价的原因及落实我们国家应对的措施是急切的

国际石油价格,从去年开始,就基本上处于一种逐步上扬的态势。目前,世界石油的价格上升到每桶55美元左右。在美国入侵伊拉克之前,世界石油有涨有跌,但是基本都稳定在每桶三十美元以下。

对于中国来说,这些年我们石油的使用量大约在2.4亿吨左右。其中,自己生产的大约有1.6亿吨,进口大约有0.8亿吨。进口量大约占国内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面对世界石油价格动荡和上扬,中国在这个问题上作出客观冷静的分析是首要的,并且拿出切实立即可行的措施出来,是非常现实的。

自从前苏联在国家政治上发生重大变化以后,美国就一直处于一种单边的国家行为之中。九十年代,美国对于世界还处于一种调整过程,而在进入二十一世界之后,就变得更加有持无恐的地步。自从小布什通过一切手段上台之后,美国的内外政策和策略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过去世界,基本上从政治局势的大流上看,有三种力量存在着。一种是以美国为首的一股力量,一股是以苏联为首的力量,还有是那些不结盟国家的力量。随着原苏联国家政治的重大变化,使得那个激烈碰撞的敌对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就是美国对世界的单边霸权的形成和行为。今后,世界面临的是一个维护和平和破坏和平的力量对比之中,所有的国家都必须面对这种残酷的现实。

美国在维系和扩张着他的霸权的时候,是通过军事和经济来支撑的。因为从政治行为上,美国已经失去了让全世界相信他的政治基础和道德行为准则。在这几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的所有行为上,始终就是保持住一种“我是流氓我怕谁”的准则。什么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准则,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等等的一切,都对美国的对外行为没有任何意义上的约束。

在我们分析石油涨价的因素的时候,我们如果不首先认识到这一点,其他的都是一种妄言。

美国目前维系和扩张其霸权的手段,就如同上面所说的,只有两种。一种就是军事行为,一个就是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首先的,也是整个国家所有行为的基础。而隐含在这经济行为中的核心,就是美元体系。对外殖民掠夺的方式,美国已经从十八世纪的最原始手段,发展到今天通过美元体系的运作,来达到同样掠夺世界经济的目的。我们千万不要淡忘发生在九十年代的东南亚经济危机,还有就是这些年经济困境不断的南美经济,值得现在的中国政治家们好好研究和应对。特别是发生东南亚的经济风暴,我们国家更要作为重点研究对象来对待。

美元体系的建立,是有历史时间过程的,是从英镑的世界地位上转承过来的。从英国的殖民历史,要研究出英镑建立的历史进程。并且通过两次世界大战前后过程,看看美元体系是如何建立、转承和变化的。而目前石油价格上涨,其实是美元体系变化的一个过程。也就是说,今天的世界石油的价格变动,不能再简单认为就是一个世界石油需求的变化引起了石油价格的变化。因为从这一两年世界石油生长和消费上看,世界石油的供求关系并没有发生重大的矛盾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关系的是,那个维系这世界霸权的美元体系,面临着重大的历史危机。只是在这个危机没有全面彻底爆发的时候,美国在通过一切手段在挣扎着。关于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关心的人可以通过七十年代石油危机和这次世军石油价格剧烈变化的原因和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得出他们是严格不同的两个方面的问题。

现在的世界,是大多数国家都直接和间接地大量持有美元。也就是说通过美元的“坚定信心”,使得一些世界上很多人和很多的国家在相当程度上都持有大量的美元。而且,通过以美元为交易方式的金融衍生业务,又使得很多外国的投资者对美元的衍生交易物是通过美元去持有的。美元的货币及货币的衍生虚拟化,使得美国目前对于世界存在着大量的放债行为。而这个放债的过程,美国是更本不希望偿还的。通过变换方式,可以使得那些通过物流方式获得财富的人,通过美元体系的转化,使得这些物流方式的财富在美国所得之后在相当程度上变成了泡影。比方说我是一个设备商,通过设备出口获得一个单位量的财富。通过美国的金融方式,获得一种虚拟于货币之上的衍生物以电子符号的方式存留着。当这个电子符号所代表的真正物流价值贬值或者成为袍泡影的时候,就是美国无偿地占有了一个单位价值的物质。对于国内来说,肉是烂在锅里,无外乎是今天左口袋的钱倒到右口袋,明天右口袋的钱又倒到左口袋,物流价值方向并没有变化。

所谓世界经济秩序和规则,包括热衷得不得了的世贸协定,说白了就是美国人所制定的符合美国人利益的经济秩序和规则。在世界,特别是在中国,有相当程度的人,特别是在一个国家的领导层面上,为了一个所谓的协定还在那里欢欣鼓舞。不要说被冷静的国人所耻笑,就是那些获得最大利益者,在未来的历史当中都是不会有什么值得尊重的意义实现的,只是现在在一旁悄悄偷偷地乐着罢了。

维系着霸权,是有两个方面的。一个是维系霸权的代价,一个是维系霸权获得的利益。因此对于霸权的经济代价和收益,才是美国行为的真正准则。美国人从来是不会设计一个只有代价而没有收益的事情。在代价和收益之比上,收益率小了美国都是不愿意干的。这次美国对伊拉克的军事侵略占领,就是盘算之后感觉到可以获得最大利益才决心做的。因为这个过程可以给他带来两个最大利益,一个是经济上的利益,一个是军事上的利益。目前大家所看到的,只是经济上的利益,而军事上的利益又一次被人们所忽略和淡忘了。

至于代价,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有的人说美国在这次伊拉克战争中死亡了一千多人,用美国人珍惜生命来证明美国这次战争是不值得的。这种论断是一片谎言,是最无耻的谎言。美国资本家从来就没有珍惜生命的概念,无论是对待世界人民还是对待本国人民,都始终是吸血成性的。所谓的廉耻,只是穿着礼物面对冠冕堂皇的公众场合的时候一副装神弄鬼的伪君子德行。对美国政治人物的认识,就从美国两百年间的原始积累到现代发迹的过程中的事实中去认识就可以了。不要用他们所描绘的假象当事实去认证,而是用历史事实去印证这些丑陋无比的贪婪群体们。

这次世界石油的大涨价,首先要看看这世界石油的掌握着是谁。通过这次石油价格的巨大变动,那些持有美元的人和国家,还能说什么?而对于美国来说,无外乎是再多印点钞票,讲电子符号上的数字改大一点。就如同一口锅,获得每碗汤的代价是恒定的。但是为了获得最大利益,最好的方式就是锅里的骨头可以一直放在那里,但是加水的过程是不断的。现在的美元体系的维持,其实就是美国一个不断“加水”的过程。只要是体系维系着,美国的“汤”就在那里叫卖着,“水”也就不停地加着。

前一段时间,有一个著名的人,坦诚希望国家也搞虚拟经济过程,我是不知道目的是为了什么。

在美国通过世界石油的掌控来达到“加水”的目的的时候,中国如何应对,确实是值得关注的。

看了这些日子的报道,我觉得国家在一些行为上还是有许多地方值得再思考的地方。

首先是国家希望通过不断扩大石油的来源及渠道方式,是有一定道理的。特别是在石油储量及开采上,采取一些急切的手段,也是非常正常的和合理,也是应该的。但是从目前解决中国面临的实际和见效上,我觉得应该是从两个方面共同去思考。一个是开源,一个是节流。

目前国家措施上从报道上看,基本上都将重点放在开源上。我觉得这样的方式存在几个问题。

第一个是国家政治安全问题。因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将希望的方向寄托在别人的身上,对于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来说是非常不现实的。因为任何时候,中国的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方式,都不能去这样做。前一段时间关于俄国的石油管道建设问题,别人怎样去做,我想那是一个别国的主权问题,我们无权干涉。问题是我们国内的一些人,忘记了尊重,忘记了主权,变得忘乎所以。在认识和对待这个问题上,总喜欢从自己的利益上去考虑。在这所有的讨论中,我至今是没有看到一篇冷静中肯的分析文章。爱国主义要是变成了狭隘的民族主义,给我们整个民族带来的伤害往往是最严重的。而这种严重的伤害结果,还经常被认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因此,在对待象石油管道这样的事情上,我们要约束好我们自己,做一些共同促进发展的事情,更多的时候要替别人也想想。设身处地,并不是一种假设。强人所难,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此,在所有对外的关系上,特别是在石油这个问题上,中国在目前世界格局中,要看得更长远一些,要适可地超脱一些,尽可能去避免一些合作过程中的尴尬事情。不要在什么时候在所有的利益上都拼死去力争,学会舍弃,是今后中国人应该必须掌握的。

第二就是如何使用石油资源上。从目前世界使用石油的状况来说,主要用途是三个方面,一个是化工产品,再一个就是能源。目前世界上,相当多数的国家和人们,依然还是把石油当作一个能源来大量消费着。

我个人认为,我们国家应该采取和世界上已经发达起来的国家所不同的方式。也就是说石油的运用上,我们不应该主要把它当作一个能源来看待,它应该首先是一个化工原料,次要的才是满足能源的需求。别的国家是通过汽车轮子运转的国家,我们中国就必然要如此走这样的发展道路吗?按照一般中等发达国家的标准,我们中国达到这个标准不要说我们自己,就是世界也会带来一定的重大问题。走适合我们自己发展的道路,说和做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发展过程中,一个发展标准的参照物的选定,有的时候是非常难的。但是正确的发展观,确实是中国发展进程中所必须进行选择的

第三个就是远水不能解近渴。首先是在世界石油的采购上,随着大量进口,必然付出很多,这恰恰是别人在近期内希望看到的,也是他们希望得到的。这是一个一箭双雕的过程,手段阴险得很。再就是对于国内来说,任何矿物资源从勘探到开采是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周期的。这个时候加大矿物资源的勘探和开采,对目前来说暂时起不到缓解和解决问题。从根本上说,矿物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是我国发展所必须的,属于一个中长期解决问题的根本性目标,但是时间上不能解决近期的问题。

因此,国家在着手研究和制定中长期目标的时候,适当地运用一些手段来解决近期问题,也是非常必须的。

目前面对世界石油价格上涨,作为我们国家的主要重点石油消耗工具,就是各种交通工具,特别是以汽油和柴油为能源消耗的交通工具。目前,我国以汽油和柴油为能源的交通工具主要是汽车、内燃机车、飞机、轮船。因此从近期采取的手段来看,目标选择就应该从他们开始。

我建议国家在近期内尽快实施交通能源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征收。原因是一味提高油价,必然要引起其他价格的变动,使得一些行业受到损害。通过对不同交通工具征收不同的税收,可以补偿国家和大多数民众所受到的影响,而且还可以带来意想不到的好结果。

首先是对汽车进行征收能源税。

可以将汽车进行分类,分类后还要分级别。比方说轿车类,根据轿车自身的标准划分为A、B、C、D。轿车A级别的,属于一个规定型号范围(以发动机和车型共同来确定)的,假定收取能源税一年两万元元。而轿车B级别的,年征缴能源税5万元。轿车C级别的,能源税年征缴10万元。轿车D级别的,年征缴能源税20万元。也就是说,级别不同,年征缴的能源税是不同的。这是也用不着限定一些单位购买什么轿车车型和级别了,买好车,就在能源税上多缴钱。你有钱买车,难道不应该缴税吗?

对于用来运货的汽车,可以根据吨位进行征缴。吨位越大,所缴税越少。但是在城市一个道路范围内,又要通过道路行驶设置,使得一般情况下不得行驶高吨位的货车。比方说一吨的货车,可能要象A级别的轿车一样年征缴2万元的税。而五吨的货车,可能只征缴15000元。十吨的货车,只年征缴10000元。而二十吨以上的货车,年征缴可能只需要5000元。一般农田使用的机械工具,可以按类计征。象收割机、播种机一类的,就不在能源税征缴范围。而对于拖拉机等,根据使用的范围和大小,适当征缴一点能源税,并规定不得从事营运范围。

征缴时限,以年为单位,在车辆年审之时一同办理,不得拆月、拆季收缴能源税。车辆一年之中不使用的,必须把相关车辆牌照及证件规存在法定部门。凡是没有缴纳能源税的车辆,一旦查出,除了补缴该年度的能源税之后,根据级别分别罚款0.5、1、1.5、2倍的罚款。比方说一辆B级别的轿车被查处没有征缴能源税,首先是补缴5万元的当年能源税,然后付罚款5万元。也就是说,级别越低,罚款越少;级别越高,罚款越多。

所有非国家武装装备车辆,都必须缴纳能源税,除国家认定职务人员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使用国家武装装备车辆的牌号偷缴能源税,车辆使用者必须按照刑法法则承担车承担法律处罚。比方说某国家单位甲领导的专车是武警车辆的牌照,一旦被查处,除了立刻罢免一切职务之外,还必须按照刑法法则进行处理。因此,增加相关的法律,是必须的。

第二就是对航空运输也适当收入能源税。

原来收取了一个机场建设费,现在可以加一个航空运输个人能源税,同时降低保险费。将保险费二十元变成五元,由保险公司收取变成民航替国家代收,赔偿由国家来支付。目前每张机票可以假设征收100元的能源税,根据具体条件由国家确定是否收取时间。

其他内河及海上航运,是否需要征缴能源税,到不是显得那么急切。至于铁路运输,可以征缴,也可以不征缴。即使征缴,一般意义要大于实际的征缴意义的作用。

还有就是对于车辆交纳能源数能源数能源税之后,在累计一个交纳年限后,要降低一个级别。比方说B级别的轿车,连续交纳五年后,第六年按照A级别的轿车交纳能源税。同样对于D级别的轿车也是如此,但是最低只能降一两个级别级别。如B可以降到A,但是C只能降倒B,而D可以降到C和B。

我们国家各种车辆保有量有数以千万计,如果落实能源税的工作做得彻底,一年下来国家的这部分税收大约要至少有1500亿以上,有可能远远大于石油直接税收。为此,国家在这部分税收的利用上还好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我们不但要讲税收的重要性问题,还要在今后认真仔细研究国家税收的利用问题。

比方说现在一些城市出租车及个体私营中巴,就是当地政府财政的一个重要支出来源。征收能源税之后,这些车辆除养路费、各种保险费等,就不能再交纳当地政府规定的一些营运费用了。否则就是一种双重缴费,会严重损害这些社会基层生活者的利益。另外就是所有的征缴对象的缴费标准必须是统一的,不得再出现区域差别。唯一的差别应该是在使用这部分税收上,根据经济差别分别按比例提出不同的税收用于地方支出。比方说北京经济发达,收缴的能源税是200亿,但是提取的比比例是20%,则北京政府支出的税收只能是40个亿。而西藏,征收的能源税可能是1亿,提取比例是百分之百,则当地政府支出的就是1亿。收取的越多,支取得越多,但是各地方的比例是不同的。剩余部分,就是中央政府直接支出的。

对于支出部分,必须是限定项目和地方。比方说只能是添置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公司的车辆全部由这部分资金来解决,公共交通部门不再承担公共运输工具的购置。假如这部分支出全国每年有500亿,每辆车的购置费是25万元,则每年全国可以增添公共汽车20万辆。我想通过五年一个周期,全国的公共交通工具一定会得到彻底解决。另外,假如再每年从这个里面使用500亿用于城市地铁建设,按照每公里2.5亿元的造价,则全国每年可以建成250公里的城市有轨公共运输。十年下来,全国重大城市有轨总里程,不会低于2500公里。假设重点城市有轨历程平均是50公里,则至少有50个城市在十年里基本解决有轨公共运输问题。

我们假设国家这部分税收是1500亿,除了那两项之外,还有500亿,十年就是5000亿,这5000亿国家集中起来不知道可以干多大的事情。

目前,我们国家的全年税收在两万亿以上,增加能源税按照1500亿总量及收,增收比例大约不到7%。由于征收的对象是单位、企业、收入高阶层,所牵涉的百姓不是非常多。特别是这部分征收对象,基本上不会是中低收入的家庭和个人,所以不会造成国家基础有什么伤害。由于是按照车辆类别和级别等进行收取,老百姓是可以认同的。至于那些单位、企业,通过说明道理,我想也是可以做到的。至于那些拥有个人车辆的富裕界阶层,肯定是要表示不满的,但是他们的经济收入也是他们能够承受得了的。对于这些利益群体,只要坚持下来,他们是会接受国家目前这种严峻的现实的。也就是说,面对目前国际上所形成的压力,可以变换成到单位、企业和一些富裕人员的身上。

这个过程,一定会在一定时间里使得车辆在一个范围减少,对汽车行业会有一个冲击和要求调整的过程。也就是说通过这种能源税的方式,将过去那种不切合中国发展实际的东西,进行扭转,使得所有的发展过程都必须按照国家的要求去实施。具体立刻就可以表现在部分类别的车辆需求减少,另外一部分车辆需求增加,短时间内一部分车辆会停止使用。由于短时间促使一部分车辆减少,公路建设压力会减少,燃料需求量在短时间内就会降低下来,价格也会降低。

经过十年左右的经济调整,我国的能源结构和运输方式,会发生重大变化的。如电力的要求会增加,煤炭需求会增加,轨道运输会增加,公共交通事业会打下好的基础。老百姓的大多数利益,通过公共交通的发展,会得到更多实惠和感受的。

目前,通过征收能源税的过程,手段是将进口石油的需求从8000万吨,通过半年左右时间能调整到4000万吨,或者使得我们国家石油进口量在数年里不再大幅度增加,也说明我们的使用手段基本目的达到。今后,随着发展,再针对一些使用煤炭的对象征税,我想中国的能源一定能够得到解决。下一步就是如何对资源税进行考虑了,比方说煤炭。包括煤炭的生产、加工和使用等企业,政府该认真好好地想想了。关停一些小煤矿为什么做得不得力,就是还没有从一种固有的利益思维中脱离出来。

我自己预测,在不算长的时间里,国家一定会在资源的利用上,会通过税收和政策上采取手段的,我们期盼着这个过程尽快到来。

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 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四)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五)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六)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

第六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七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助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

(一)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农业部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商财政部核算确定补助用油量。

(二)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农业部根据渔船种类、作业类型、平均作业时间提出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

(三)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的核算截至补助年度的12月31日,补助用油量由农业部计入渔船买入省(区、市),补助资金由该省(区、市)负责发放。省内购置渔船照此执行。

跨省买卖渔船手续办结时间以农业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完整准确地记录本辖区渔船和养殖证情况。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点公示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八条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月底前将补助年度内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测算,并于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省(区、市)上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以及《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上报农业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第十三条 农业部收到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根据第八条审核和测算国内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省(区、市)补助用油量、远洋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企业补助用油量,附带全部渔船船名册,于4月10日前函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上年度渔业补助用油量,按照补助标准,测算确定各省(区、市)上年度国内渔业和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中央企业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于4月30日前,下达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资金下达文件同时抄送农业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远洋渔业分企业及代理渔船补助用油量及资金规模由农业部于5月15日前书面通知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抄送财政部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据此进行发放,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 国内渔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下达后,为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柴油成本支付方,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核定的各远洋渔业企业自有渔船和代理渔船的补助金额,对企业自有渔船,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对企业代理或租赁渔船,根据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理企业与被代理或租赁渔船的船东签订的享受补助协议,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柴油成本直接负担者。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上年渔业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的《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抄送审计署。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将会同农业、审计部门,对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和补助资金受益对象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以及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进度、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省级财政、渔业、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加强本省(区、市)补助资金申报、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永久取消渔业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渔业主管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4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