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白油价格一览表_工业白油价格

消费税=销售(含进口)量×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查询,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溶剂油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消费税=销售(含进口)量×税率,例如某企业销售了5吨轻型溶剂油,则其消费税为:5000千克×0.05元/克=250元。

01 白油已经在征收消费税

中石油下属公司公布《产品价格调整说明》,该说明中表示,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下, 中石油集团下属各炼厂所生产的工业白油、食品级白油产品在成品油消费税缴纳范围内,按要求应缴纳相应的税费。

02 工业白油相继纳入消费税范畴

近两年来,成品油消费税动作不断,异辛烷组分,轻循环,混合芳烃,稀释沥青,工业白油相继纳入消费税范畴,但各有各的情况。

2008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完善。

根据《通知》规定,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外,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种轻质油均按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各类重油、渣油均按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凡属轻质油或重油、渣油的产品,无论取何种名称,无论是用做调制成品油还是化工原料,都应缴纳消费税。

第47号公告和50号公告就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税负的角度,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凡生产加工符合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征税规定的产品(以下简称应税成品油),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争议不少

01 白油征收消费税的争议!

通常意义来看,我们将成品油消费税的判定分为五级:

第一级,属于财税[2008]167号的情形,征收消费税;

第二级,根据产品的化学特性进行排除,如单一分子式的化学物质;

第三级,产品的生产许可进行区分;

第四级,产品的主要原料和外观形态进行区分;

第五级,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区分。

而工业白油是有明确行业标准的——NB/SH/T0006-2017(原SHT0006-2002)。

很多非财税专业的朋友认为工业白油不一定流入调油领域,征税有争议;

很多财税专业的朋友认为工业白油有行业标准,征税有争议;

很多朋友认为这是一种对财税[2008]167号和2012年47号公告的突破,改编了消费税的判定逻辑,即使要征收,也应该下发新的明确文件,不然可能引发行业对无序扩大的担忧。

02 工业白油到底要不要缴纳消费税?

大部分从业者认为符合行业标准都可暂免征收消费税,是因为下图:

重理逻辑

01 先看成品油消费税判定五级依据!

通常意义来看,我们将成品油消费税的判定分为五级:

第一级,属于财税[2008]167号的情形,征收消费税;

第二级,根据产品的化学特性进行排除,如单一分子式的化学物质;

第三级,产品的生产许可进行区分;

第四级,产品的主要原料和外观形态进行区分;

第五级,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区分。

先看成品油消费税的判定五级中的第一级别:财税[2008]167号对润滑油的定义: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再对比NB/SH/T0006-2017行业标准,可以认为白油属于润滑油的一种。

如果符合第一级判断逻辑,那就属于消费税的判定范围,不用进入再下一级的判断逻辑,是不是这样的呢?

02 继续看消费税相关公告的解读

我们来看2013年0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 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从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区分。对外观形态和生产所需主要原料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如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检测证明备案的,可视为非应税产品,否则,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但,对通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方法可以确认属于应税成品油的,即便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应征收消费税。